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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选举制度在县乡两级实行直接选举,相对应的,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也由选民直接提出并进行。罢免作为选举权的一部分,是选民应有的民主权利。由选民对不称职的人大代表提起罢免,是直接民主的重要表现,可以弥补选举造成的缺陷,有利于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督促和鞭笞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也有利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是在我国的宪政实践中,罢免直选人大代表很少付诸实践,罢免权在选民意识中逐渐淡化甚至被遗忘,连人大常委会也对此“能避则避”。罢免权的行使没有形成常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选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使得选民选举权利意识不浓,罢免权观念尚未在选民心中明确形成,另一方面则是我国法律对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规定存在诸多缺失,我国法律虽然对罢免程序予以规定,但大多为原则性规定。选民罢免直选代表的实际运作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如罢免程序启动难、罢免理由标准不明确、罢免程序中的诸多不完善等。近年来发生的选民罢免案也折射出这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选民罢免权的行使,影响了我国选民选举权的行使和选举制度的完善,不利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本文选题定位于直选代表的罢免的目的与意义正在于此。本文首先对我国直选人大代表罢免的涵义及理论基础作了简单介绍,实际上论证了其实行的必要性。随后论述其制度和实践的发展。其次通过梳理我国宪法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对选民罢免的规定,并分析了选民罢免实践中的特点和动因,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论述了直选人大代表罢免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罢免直选代表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相关分析,具体包括罢免案启动的人数限制问题、罢免理由问题、县级人大常委会在直选人大代表罢免中的职能问题、罢免具体流程等。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后,笔者从制度规定、具体流程以及配套措施三方面提供了解决问题的相应措施。前两方面是直接针对罢免制度提出的完善方法,而配套措施则是希望通过增强选民对选举的关注与参与热情、加强选民与代表的联系与监督来提高选民的罢免权利意识。从制度和思想两方面进行努力以期能解决我国目前罢免直选人大代表存在的难题,为选民罢免案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选民罢免权的行使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