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比较研究——兼析越南相关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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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与重视,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是今后商标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越南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遇到了一些较难解决的问题。中国已有二十多年在驰名商标保护上的经验,虽然时间不长,但中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也比较完善,值得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刚刚开始的越南学习和借鉴。  本文试运用比较研究、分析等方法对中越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在正文3个部分对中越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主要具体方面进行评述和比较,从中发现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可以为越南借鉴的部分。  首先,第一章对中越驰名商标权利获得制度进行述评。这一章节将对中越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认定标准、认定机构进行述评。从中发现中国和越南对驰名商标的界定都比过去更完善。在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规定,两国都规定驰名商标要被广为知晓,不需要是否已注册商标,知晓范围在自己国家的领土内。中国和越南都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两个,即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中国规定的认定标准更接近国际公约,提出关于连续宣传的重要标准而越南未提到。  其次,第二章对中越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对比。这一章节在驰名商标权利行使和权利救济等两方面进行比较。从中发现中国对驰名商标保护规定比越南更完善。两国都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虽然只给予已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但中国的规定已经满足了跨类保护的两个条件,即淡化驰名商标的识别能力和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受到损害和其商标的名誉被丑化、恶化等。越南虽然提到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但未达到跨类保护的淡化理论的保护条件,其效果还只是从普通商标的识别能力出发而规定。中国还有关于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和域名的不当注册或使用的保护规定。  最后,第三章是从上面两个章节对中越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述评和对比发现越南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下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在履行国际公约和实际越南对驰名商标保护规定列出突出问题是,越南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存在一些欠缺,这些标准是原则性而非具体性的标准,有的标准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在驰名商标保护规定方面,越南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但其效果还是从普通商标的识别性规定,未达到跨类保护的淡化理论的精神;法律责任问题规定薄弱。通过中越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比较,在越南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下,该章节也提出完善越南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本文希望通过对中越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基本问题进行评述和对比总结越南在驰名商标保护上的经验,同时借鉴目前令全世界羡慕的,经济迅猛发展的中国,为完善越南驰名商标保护立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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