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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终将面临死亡,“安乐死”问题历经了十年讨论和争辩,仍然困扰着众多法律界学者。关于安乐死问题是法律与道德矛盾的体现,怎么确保之间的平衡?如何尊重生命的价值?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否具有可行性?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探讨的。本文探讨的安乐死议题涉及法学、医学、伦理学、社会学等诸多方面,但是碍于篇幅的限制,内容的局限,因而将主题缩小到安乐死的刑法问题研究的范围内。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全球很多国家也引起了广泛争议,而各国对其采取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把安乐死认定为犯罪,有的国家通过“出罪机制”将其除罪化,也有的国家通过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安乐死,不仅可以丰富患者自主选择权的内涵,增加人权的相关理论,也可以推动刑法学的发展。通过探索我国安乐死的非犯罪化路径,从中国的社会伦理出发,探讨刑法中的安乐死内涵,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不仅可以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提供刑法学的理论依据,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关的理论指导。为此,本文试图讨论安乐死的刑法问题。第一部分是关于安乐死的概述,即对安乐死的内涵界定、外延划分等相关观点进行分析。同时,对安乐死在各国地区的法律沿革进行考察。本文的观点认为,安乐死是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承受精神和身体极度痛苦的情况下,经过患者本人书面请求、医生的书面同意以及审查机构的审查后,由专门机构的医生为病人无痛苦地结束生命。此外,本文重点分析了成立安乐死的5个必须条件:安乐死必须充分保障安乐死对象的主观意愿;安乐死实施主体只能是医生;安乐死的实施过程必须经过专门机构的审查和批准;安乐死申请流程中必须对安乐死对象真实状态以及真实意愿进行审查;安乐死采取的方式必须是无痛苦的。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学者们对安乐死非法与合法的不同观点,提出本文赞同安乐死合法的观点,认为安乐死的行为是成立正当化行为,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犯罪。第三部分是关于安乐死的非犯罪化研究,从安乐死正当化事由的非犯罪化问题出发,通过“法益权衡说”“行为目的说”“社会相当行为说”三种学说,对安乐死行为构成正当化事由理论依据分析;从“基于权利人同意的行为”“自损行为”“期待可能性”“正当业务行为”四个方面对安乐死正当化的行为进行理论根据的论述,均可以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安乐死构成正当化事由,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犯罪。第四部分是主要对我国安乐死非犯罪化的路径进行探索,分别从“法律上非犯罪化”的立法角度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的司法角度进行路径探索和分析。结合安乐死的情况,“法律上非犯罪化”主要涉及这两个方面:安乐死立法条件设置和增设正当化事由。“事实上非犯罪化”主要是从追诉和审判上进行路径探索,其中包括司法解释和司法适用的补充以及审判机关排除定罪的行为。从“四要件”体系出发讨论安乐死的出罪问题,通过出罪机制的适当运用,从审判上实现安乐死的事实上非犯罪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