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率低的根源及出路——以作证方式多元化为目标

来源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zg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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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证据是唯一能够重现案发现场,还原事实真相的依据。证人作为会说话的“证据”,在古今中外的司法活动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现行的证人证言制度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致使证人证言制度形同虚设。理论界与实务界高度关注此问题,从多方面进行研究与探索,试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司法的社会服务能力。为了提高证人出庭率,确保证人证言质量,本文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结合服务型司法,以司法为民为目标,在深入分析我国证人作证现状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讨多元化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新时期加强司法制度建设,提高司法服务职能提供新的思路。   首先,文章介绍了选题的来源、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实务操作等情况、主要研究的内容和选题及创新点。在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认为现行的证人证言制度,由于制度设计不够科学,加上司法实务操作不够规范,使得证人的合法权利未能得到充分的保护,证人出庭的积极性不高,法官办案难度过大,案件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等。为充分认识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提出科学、有效的对策奠定基础。   其次,对证人出庭多元化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多元化出庭作证的内涵。文章认为,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证人出庭率过低及证言质量不高等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义务本位思想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证人证言的制度设计中只规定出庭是证人的义务,没有正视这也是证人的一项权利;   第二,证人作证的相关制度配备不够健全。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解案件情况者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对于不履行该义务的证人或不有效执行该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等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缺乏相应的规定;最近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正案)新增了司法机关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训诫或拘留措施;   第三,缺乏有效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获得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刑诉法修正案规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补偿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但是否包含误工补贴以及其补助的范围有多大等难以判断。此外,现有的法律制度在保护证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方面也不足。文章认为,要摆脱证人证言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必须对现行的证人证言制度进行有效地完善,建立多元化的证人作证制度。实现证人出庭作证的多元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证人要具备相当强的民主权利意识。能够意识到其参与司法活动促使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是在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是自己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权利;   第二,要有服务型司法的环境。司法为民作为人民司法的特有内涵。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越来越成熟的过程中,服务型司法已经成为司法系统内外的共识。其相应的制度也已逐步得到建立与完善;   第三,具备证人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的物质条件。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各种网络建设的完善,尤其是信息司法工程的实施,证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越来越畅通与安全。   然后,文章以证人出庭多元化作为解决证人出庭率低和证言质量不高等问题的有效路径。在充分总结古今中外各种经验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人民生活方式的影响作为突破口,提出证人出庭的多元化。通过完善证人证言制度,积极整合司法系统内外的各种资源,使之能够有效地为审判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司法的功能,将各种信息技术和手段应用到作证活动中;积极利用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形成的服务平台实现法官与证人的有效互动,使人民司法深入人心,扎根民众、服务民众、为民众所拥护。   最后,文章运用社会调查法、实证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交叉学科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汲取优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等方式的影响,分析涉诉证人出庭的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司法实践服务。以证人为中心,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采用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保障证人有效参与司法活动,从而保障他们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改变以往只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思维模式,使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发挥司法的服务职能,实现司法服务功能从主要是服务案件当事人向涉诉证人扩展。充分保障涉案证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权利,从而提高其出庭的积极性,成为国家与社会管理活动的有效参与者。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虚拟法庭等方式,开辟多种法官与证人沟通的渠道,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给证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建议从以下方面健全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是健全证人证言制度,使证人证言制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通过修改相关法律,用诉讼法明确出庭作证作为证人的一项权利,不断丰富证人的权利内容,强化证人权利保障措施,完善直接言词证据制度,建立激励与责任并重的作证机制从而提升整个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是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在现代司法环境下,先进信息技术与现代服务理念被引进司法领域,司法服务意识越来越强。证人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其参与诉讼活动的方式越来越多,路径越来越畅通,条件也越来越便利。因此,司法机关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也应积极利用外部资源,为证人出庭作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三是拓宽审判工作思路,丰富司法活动方式。要以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等为原则,大胆解放思想,采用各种群众能够接受,乐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审判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为证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便利。例如,利用有无线通信技术为证人创造语音作证、图像作证,网络作证以及法庭外作证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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