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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刑是刑罚种类中被适用范围最广的执行措施,而终身监禁是自由刑中最具严厉性和惩罚性的刑罚,在所有的刑罚中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同时又兼顾自由刑的优势和特色,因此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的适用。在社会文明不断发展、人权保障呼声越来越高的过程中,我国法学界对于死刑废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结合目前国家发展形势及民众意愿,并不适合立刻完全废除死刑,应当对对刑罚制度进行逐步改革,使之在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基础上,顺应世界刑罚制度发展潮流,最终顺利废除死刑,保障每个人的生命权利。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首次提出终身监禁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在其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之后,执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为我国逐步废除死刑、改革刑罚制度提供了新的途径。论文首先对终身监禁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定位,通过分析终身监禁与死刑、无期徒刑的关系,将终身监禁定位为一种刑罚执行措施,最后提出其对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具有拓展作用。论文的第二部分重点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分析了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适用的价值。其中理论价值包括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导向,实现刑罚结构的合理平衡及能够有效保证刑罚的目的;现实价值体现在为“纠偏、纠错”预留司法空间,具有震慑犯罪、严惩犯罪的价值,可以有效保存证据以及强化国际司法合作的价值。论文的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以美国为代表的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以及以欧洲为代表的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其中欧洲国家以英国和德国为例,并从对域外终身监禁制度的经验分析中获得对我国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启示。论文的最后一部分,为了更好地适用终身监禁制度,促进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笔者对终身监禁制度在刑罚体系中的构建提出了个人建议,如将终身监禁制度设立为独立刑种,明确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标准,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完善监狱监督管理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