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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有着独特的内涵和价值。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具体国情与长期的司法审判的产物。与西方判例制度不同的是,虽然与西方的判例制度有一定的联系但是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直接照搬西方判例制度为我们所用。必须看到二者存在区别的基础上合理的借鉴西方判例制度的合理成分,并且着眼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案例指导制度。需要着眼于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学基础,做到同案同判、发挥法官的智慧和统一法律的适用。这些基础包括自然正义原则、司法能动性原则和法律适用统一原则,这些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只有做到这些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才是合法合理的。结合我国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虽然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发布和确立的指导性刑事案例已经为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提供了极大的积极指导作用,但还存在很多弊端,比如发布主体混乱、指导性案例利用率不高和指导性案例存在地域性的差别等,使指导性的刑事案例还未发挥最大的指导作用,有的甚至是毫无用处,失去了其本来的功能和意义,所以存在完善的必要性。在完善措施上主要是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运作机制和辅助机制从两个大的方面分析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确立法官选拔机制和确立法官的解释权;应明确在发布指导性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的主体地位;建立统一规范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标准;保障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指定的程序合法;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机制,对司法审判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而且要建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辅助机制,即要建立完善的刑事案例指导激励;要建立刑事案例讲评机制;要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然而社会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的,建立的机制也不能一成不变,应当随着社会的变化而进行及时的改进。只有这样我国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才能一直保持着科学性和及时性,能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推进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