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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公诉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对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快速办理程序。目前,简易公诉程序作为我国检察机关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项挑战的策略,对于处理简易程序案件、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的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引起学理界的广泛关注和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简易公诉程序在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但是,对于简易公诉程序的运用一直存在着质疑的声音。此文正是从此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来探讨简易公诉程序的合法性及必要性,在解决合法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再来研究简易公诉程序的模式选择:一、引用作者工作中办理的一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庭审情况的阐述引出《刑事诉讼法》未修改之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突出问题,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庭审导致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缺位,无法进行法律监督问题,并指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针对上述问题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而这一规定,使检察机关不得不改变以往通常不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庭审的现状,这对于历来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来说,既是重要机遇,更是严峻挑战。由此,导出此文论点:检察机关如何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新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应对这一挑战。二、通过对简易公诉程序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论述,分析此文论点,阐述简易公诉程序的现实存在意义。三、在阐述四种简易公诉模式的同时,着重论述了在探索简易公诉程序中出现的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庭审的首要任务;支持简易程序庭审公诉简化模式及主要从增强监督责任意识、提高承办人业务能力、认真审查判决、强化对下指导几个方面阐述了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的方法。作者希望通过对简易公诉程序的实务剖析,对进一步完善简单案件审查起诉程序,保障简单案件尽快审结,进而提高简易程序案件的整体办理效率,保证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公正,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