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视域下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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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巩固世界霸权,利用其强权地位,绕开联合国多边机制,在全球挥舞经济制裁大棒,成为20世纪以来对外使用经济制裁最多的国家。根据制裁实施范围,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可以区分为全面制裁和定向制裁。全面制裁无差别地针对被制裁国整个国家,定向制裁则针对特定个人或实体。全面制裁导致被制裁国经济状况急剧恶化,人们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造成了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定向制裁一开始就没有考虑到个人权利的保护,同时出现向全面制裁回溯的趋势,继续引发人道主义关切。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对人权造成的负面影响招致了国际社会的谴责,反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呼声也逐渐高涨,纷纷采取措施予以抵制。但现实是,美国单边主义盛行,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实施有增无减,国际社会所采取的规制措施面临种种困境,成效甚微。本文从人权法的角度,通过分析美国典型制裁案例,对美国全面制裁进行人道主义审查,探究定向制裁对人权的侵犯,再从联合国、欧盟和国家三个层面研究国际社会规制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措施,分析目前规制措施面临的困境及未来的完善方向,以期就规制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人权标准达成共识,推动在联合国的框架下规制美国单边经济制裁。本文除引言和结论语外,正文共分为六章,全文约22.7万字。第一章是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概述。包括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基本概念和类型、不同历史阶段制裁的实施情况以及发展特点三个方面的内容。单边经济制裁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只考虑自身利益而做出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迫使被制裁国家作出让步或改变政策,被视为国际合作与和平以及国际法秩序的障碍之一。美国在推行其外交政策时频繁诉诸单边经济制裁。根据实施对象、范围和手段,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可以区分为: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全面制裁和定向制裁、贸易制裁和金融制裁。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实施深受国际形势、其自身实力以及对外政策目标的影响,大致可以分为冷战前、中、后期三个阶段,经历了从作为非武力对抗措施、经济干涉措施,到推行美国对外政策的外交性经济强制措施的发展过程。冷战至今,美国单边经济制裁一直呈扩张趋势,制裁主体及制裁目标不断扩大,次级制裁的实施更是给第三国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遭到国际社会强烈反对。美国在制裁实施过程中,美其名曰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从全面制裁转向更多使用定向制裁,但其真正目的在于在“人道主义”这一“合法”外衣下提高经济制裁的效率。美国绕开联合国多边机制,大肆实施单边经济制裁,严重冲击了国际法秩序,是美国单边主义及霸权主义的集中体现。第二章论述美国全面制裁造成的人道主义危机。全面制裁背后蕴含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被制裁国人民施加经济压力,导致他们对被制裁国政府施加压力,从而胁迫被制裁国政府改变政策。美国通过经济封锁或贸易禁运等手段,不加区分地对被制裁国普通民众施加制裁,造成的人道主义危机与战争的影响无异,违背了正义制裁理论中的“区别”和“相称性”等基本原则。本章借助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关于“制裁的人道主义影响评估”框架,对美国制裁古巴、伊朗的案例进行人道主义评估,认为美国全面制裁导致被制裁国经济状况急剧恶化,侵犯了被制裁国人民的健康权、适当生活水准权以及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人道主义例外与人道主义援助同属经济制裁中的补救措施,旨在缓解人道主义危机。美国在制裁政策中规定了人道主义例外,设置“许可”制度作为批准程序,但人道主义例外范围过于有限、许可证申请程序复杂且面临高昂费用,难以缓解人道主义危机。美国在实施全面制裁过程中频繁将制裁适用于域外,禁止第三国与被制裁国的经贸往来,严重阻碍人道主义援助的实施,变相加重了被制裁国的人道主义危机。美国鼓吹“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原本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经济援助以一国人权状况为条件,演变为美国实施经济制裁的筹码,以换取被制裁国某些政治议题上的让步;以“促进”人权为目标的人权制裁,造成了更大规模的人权侵犯。援助制裁和人权制裁是美国干涉他国事务的重要手段,人道主义活动被打上了政治烙印,演变为人道主义干涉。第三章论述美国定向制裁对人权的侵犯。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随着国际社会对全面制裁人道主义影响的反思,主要针对个人和实体的、更加具有针对性和选择性的定向制裁应运而生。美国顺应国际局势,在对外实施经济制裁时也转向更多使用定向制裁。按照定向制裁的设计初衷,其理应比全面制裁更人道,但现实是定向制裁从一开始就没有考虑到个人权利的保护,随着其制裁范围的逐渐扩大,继续引发了人道主义危机。从实施内容及结果来看,定向制裁一般采取资产冻结和旅行禁令等措施,这对个人和实体的财产、人身自由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影响被制裁对象的名誉。从实施程序来讲,美国根据单方面调查,在列名前不会通知被制裁对象,不容其答辩及提交证据,被制裁对象未经审判就被“定罪”;美国定向制裁设虽然设置了除名程序作为救济机制,但对于非美国个人或实体想要成功除名也是困难重重,使得个人或实体的权利受损后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美国定向制裁尽管本身是政治性和行政化的,但却运用了准司法手段,已经给被制裁对象带来了人身自由和经济方面的影响,这一切显然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由于定向制裁在有效性上并未达到预期目标,也导致美国逐渐扩大定向制裁的范围,针对特定国家的支柱行业实施行业制裁。定向制裁开始向全面制裁回溯,也面临相称性问题。行业制裁的严厉程度以及影响已同全面制裁无异,定向制裁并没能较好地终止全面制裁造成的人道主义负面影响。第四章是对联合国、欧盟及各国规制美国单边经济制裁措施的分析。联合国层面,联合国大会、人权理事会,围绕“人权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以单方面经济措施作为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政治和经济胁迫的手段”“必须终止美利坚合众国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议题,通过大会决议、秘书长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定期小组讨论会、特别报告员程序以及订立宣言的方式谴责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对人权的负面影响,希望把制裁所涉及的人权和人道主义问题引入到国际对话中,呼吁停止采取或执行不符合国际法、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主义法、《联合国宪章》以及关于国家间和平关系规范和原则的任何单方面强制性措施。欧盟曾利用国际法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联合国等多边路径抵御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适用。但多边路径收效甚微,欧盟重新调整应对策略,采用制定“阻却立法”的方式对抗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效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政治宣示意义和外交意义,同时也切实维护了欧盟各国的经济利益。国家层面,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俄罗斯、中国等国家也采用“阻却立法”的模式,相继制定了对抗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法规,为本国企业处理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制裁和反制裁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国际、区域及各国采取的对抗措施构成了国际社会规制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系统性框架。第五章分析国际社会规制美国单边经济制裁面临的困境。面对国际社会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抵制,美国非但没有退缩,反而加大了经济制裁的力度。层层的规制措施无法阻却美国单边经济制裁,这暴露出了现有规制措施存在的问题。联合国的组织结构及本身性质决定了联合国大会并没有立法权,所以联合国大会和人权理事会规制单边经济制裁的决议不具法律约束力,规制效力大打折扣。由于大国利益之间的冲突,安理会制裁机制失衡的情况下联合国大会便会建议发起经济制裁,这导致联合国大会对经济制裁既建议又谴责的矛盾立场,同时安理会制裁机制常被美国利用以加大经济制裁力度,变相削弱了联合国规制单边经济制裁的效力。欧盟方面,欧盟自身结构、制度建设、整体实力及国际外交背景的变化,促使欧盟对待美国域外经济制裁的态度从最初的强烈抵御逐渐趋于缓和,并呈现出与美国在经济制裁问题上协作的趋势。欧盟《阻断条例》依靠成员国的实施,成员国之间对《阻断条例》的适用标准存在差异,加之易受美国游说影响,难免侵蚀《阻断条例》的效力。国家层面,面对美国在司法上的强势,各国引入阻却立法面临司法实践困难,主要表现为:由于阻却立法缺乏执行历史及阻却对象过于宽泛,诉讼中美国司法机构并不承认阻却立法;各国阻却立法赋予被制裁的本国私人主体索要损失赔偿的权利,但现实中,私人主体很难在本国法院对外国政府实施的制裁提起诉讼寻求救济。第六章是对在联合国框架下规制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未来展望。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规制并非一蹴而就,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规范和限制单边经济制裁的使用。未来应充分发挥联合国对国际事务的统筹协调作用,在联合国框架下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进行规制。首先,加强联合国人权机构与国际和区域组织的合作,建立联合国、区域及各个国家组成的联网合作机制,推动联合国规制单边经济制裁的决议获得正式法律渊源,在国际社会确立抵御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国际共识。其次,明确制裁发起国的人权义务、建立制裁人权影响评估机制,在国际社会确立采用单边经济制裁时适用的最低人权保标准。再次,联合国应将单边经济制裁纳入联合国多边机制,参照安理会制裁机制,从完善人道主义例外机制、加强制裁监督和审查制度、设立独立的申诉机制以及对第三国经济影响的援助机制四个方面,推动建立单边经济制裁合法性审查机制,增强规制措施的法律约束力,畅通受害者的司法救济途径。最后,单边经济制裁所蕴含的单边主义是对联合国多边机制的挑战,未来应维护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坚持《联合国宪章》倡导的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以及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治秩序,巩固以联合国为核心的集体安全机制,才能真正抵御美国单边主义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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