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家车加盟模式下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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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和“互联网+”在各个领域被频繁应用,极大地整合了社会的闲散资源,也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以交通运输行业为例,网约车就是在互联网和共享经济冲击下应运而生的产儿,网约车在提高资源利用率的同时也便利了人们的出行。但是由于网约车服务的准入门槛较低、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导致各方主体的权责界限模糊,加之网约车作为“新兴事物”,国家立法跟不上社会实践的发展,所以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侵权损害案件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理论界也难出现统一的声音。鉴于此,笔者对该问题展开讨论研究。第一部分,笔者对我国现有的网约车运营模式大致进行了分类,归纳为三种模式分别是:“平台自有车辆直接雇佣司机模式”、“平台租赁车辆劳务代驾模式”、“私家车辆加盟网约车平台模式”。梳理得知,第一种模式中平台是作为承运人存在的,平台与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平台对网约车服务中乘客受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二种模式中,平台、司机和劳务派遣公司三方之间构成典型的劳务派遣关系,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平台承担责任。前两种模式下,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具体的,但在第三种模式下,私家车加盟平台,主体关系不明晰,也是接下来讨论的重点。第二部分,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领域关于私家车加盟网约车平台发生的侵权损害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分别是网约车平台的法律主体定位问题以及私家车主和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关系问题。列明目前现有的理论学说分别有中介合同关系说、劳动和劳务关系说、客运合同关系说、挂靠关系说、委托关系说六个方面。第三部分,对第二部分提到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从各学说上游概念的本质和网约车服务的特征出发,对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地位对比分析,对以上六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论证,分析得出在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的定性上六种学说都具有其不合理性。第四部分,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笔者结合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事后责任承担方面考虑,建议将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妨看作是一种新型的合伙关系,网约车平台和私家车主之间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同作为承运人从事客运服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更大程度上保护乘客的权益。在各方法律关系明确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平台与司机在客运服务中的义务,之后对于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害平台和司机应承担的责任就清晰明确。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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