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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参考国内外学术界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研究成果并分析国内外关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系统研究了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历史演进、确立基础、构成要件,并具体分析了一种特殊形式的行政不作为与民事侵权行为混合侵权情形下,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本文的构成主要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演进。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是结合中西方的社会发展历程,阐述专制时期、资本主义初期、自由法治国时期、社会法治国时期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演进过程。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并非自始有之,而是直至社会法治国时期才完全确立,并随着“服务行政”理念的兴起与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行政不作为赔偿无论在种类和赔偿范围上都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 第二部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确立基础。本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分析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础:(1)社会转型导致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不断增加,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基础;(2)各国关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立法和判例,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律基础;(3)“公共负担平等说”和行政法上的“裁量权收缩论”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4)构建责任政府、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求,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现实基础。 第三部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本部分从行政不作为侵权的特殊性出发,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划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和损害事实要件,主体要件要求行政不作为的实施主体为行政主体,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损害事实要件要求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应具备现实性、特定性、利益合法性和法定性四个特征。特殊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行为要件要求行政主体能履行作为义务而由于自身原因在程序上逾期不为,因果关系要件要求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行政不作为只有在满足上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第四部分,特殊形式的混合侵权情形下赔偿责任的分配。本部分主要探讨了在行政主体并非第一侵权人,并且行政主体与民事侵权人不存在合意的混合侵权情形下的侵权性质界定、责任分担和责任追究程序的问题。笔者将这种特殊形式的混合侵权界定类似于民法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国家应按照行政不作为对损害产生的原因力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追究程序上,应坚持当事人诉权自由处分的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顺序的自由选择权。为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未来也可尝试参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设置附带程序解决此类特殊形式的混合侵权的归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