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刑体系下的中间制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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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旨在论证:在自由刑体系内,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虽然在知识生产、制度构建方面呈现出明显的二元并列局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监禁刑的适用依然占据主流地位,高监禁率与低行刑效率成为当下自由刑制度面临的主要困境。破解此种困境的方式是,在自由刑制度体系内部构建由休克监禁、附条件监禁和中途之家组成的中间制裁制度。除了导论,全文共分为四章,约20万字。论文从我国自由刑面临的二元分列以及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切入,并逐渐深入到自由刑本体的理论检讨与构建。通过对自由刑的理论重构,为中间制裁的具体制度设计奠定理论根基。进而,对中间制裁的制度价值和具体的本土制度设计展开论证。具体内容如下:导论。说明研究中间制裁的背景以及意义,并对论文的研究方法、基本概念使用等问题作出说明和框定。一方面,指出在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均面临批判的同时,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制度——中间制裁——受到关注,引出我国是否需要构建进而如何构建中间制裁的话题,即本文核心论题。另一方面,就本文所涉及的关键性词语的相关内容等进行阐述,并就学界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及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进路。第一章,在开放与监禁之间——中间制裁的缘起。其一,从知识发展和制度设置两个方面描述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二元并列的局面。其二,指出此种局面下存在的现实问题,即司法实践中对监禁刑的高度依赖,导致非监禁刑实际上处于配角位置,由此造成了高监禁率和低行刑效率的局面。其三,指出“重缓轻管”“重实轻缓”与“重减轻假”是深层症结所在。以及从逻辑上讲说明设置中间制裁制度可以治愈此种症结,为破解自由刑困局提供一种新的尝试方案。第二章,中间制裁的本体进行解析。论文中所称中间制裁为自由刑体系下的中间制裁,因此对中间制裁的本体解析需要以对自由刑的本体认识为前提。因此,本章首先对自由刑进行理论重述,指出自由刑是在一定时间内对犯罪人的活动空间加以控制的刑罚方法。自由刑是刑罚权力关于空间的刑罚策略和技术,空间控制才是自由刑的实质内容。监禁刑是关于封闭(隔离)的刑罚空间的策略和技术,非监禁刑是关于开放的刑罚空间的策略和技术,中间制裁是关于限制的刑罚空间的策略和技术。从中间制裁的适用阶段、在自由刑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来看,自由刑体系下的中间制裁具体包括休克监禁、附条件监禁和中途之家三种形式。第三章,中间制裁的制度价值。该部分说要是说明中间制裁具有何种正面的制度价值,以及为何对自由刑问题的解决选择了中间制裁而不是其他方式。其一,犯罪只能被控制而无法被消灭,自由刑通过剥夺、标记和重塑三种策略实现对犯罪的控制。相比监禁刑而言,中间制裁在保持剥夺策略的前提下,能更好兼顾标记策略和重塑策略;相比非监禁刑而言,中间制裁独特的空间构造明显补强了非监禁刑所减损的剥夺策略之效果。其二,刑罚是对社会秩序的修复和维持,这种效果的实现以刑罚的沟通性为基础。监禁刑下持续的空间隔离导致这种沟通性的缺失,而非监禁刑虽然具有高度开放的刑罚空间,但由于欠缺约束性而难以保障沟通效果。中间制裁所依赖的限制的刑罚空间,恰好可以取二者之长而补二者之短。其三,中间制裁并不违反刑罚轻缓化理念。自由刑制度体系面临的问题,应当在自由刑体系内部解决,以其他刑罚措施替代自由刑措施的做法无异于引狼驱虎,因此对自由刑问题的解决更宜选择中间制裁而不是其他。第四章,中间制裁制度的本土构建。其一,就休克监禁而言,管制和缓刑的刑罚惩罚性有所欠缺时可以适用休克监禁,管制和缓刑对罪犯的控制力有所欠缺时可以适用休克监禁。获得被害人谅解的罪犯不适用休克监禁,认罪认罚的罪犯不适用休克监禁,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罪犯不适用休克监禁。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执行休克监禁的时间可以设定为不低于二十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对被判处拘役且宣告缓刑的罪犯,休克监禁的时间可以设定为一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缓刑考察期的二分之一;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宣告缓刑的罪犯,休克监禁时间可以设定为六个月以上缓刑考察期二分之一以下,最长不超过一年。休克监禁的监禁方式只能是持续性的,而不能采取诸如夜晚监禁、周末监禁等间歇性的监禁方式。对罪犯进行休克监禁的目的是一方面改变罪犯对犯罪行为及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另一方面,培养罪犯参与刑罚空间沟通场域的能力。休克监禁执行完毕之后,应当立即使罪犯脱离监狱,执行剩余刑罚或者进行缓刑考验。其二,就附条件监禁而言,基于故意而实施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适用附条件监禁;由于过失而造成的危害后果则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违法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才可以适用附条件监禁,而不是只要罪犯具有违法行为即予以附条件监禁;对于在缓刑考察期间由于过失而再犯新罪,且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附条件监禁;而在缓刑考察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执行实刑;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时,附条件监禁应当成为缓刑犯被收监执行实刑之前所必须经历的阶段。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执行附条件监禁的期限每次可以不少于七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对宣告缓刑的罪犯,附条件监禁的期限每次可以不少于七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附条件监禁可以分为连续性的附条件监禁和间歇性的附条件监禁。附条件监禁的目的在于,一方面,让罪犯感受到在隔离的刑罚空间中的痛苦,通过此种方式搭建刑罚沟通的空间,以此促使罪犯做出理性的行为选择;另一方面,对罪犯进行风险评估,为采取下一步措施提供依据。附条件监禁执行完毕,对罪犯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不同处理。其三,就中途之家而言,对于那些可以直接的假释的罪犯直接假释即可,而不必适用中途之家;但对于那些虽然满足假释条件却被事实上决定“可以不假释”而继续关押或者转为减刑的罪犯,通过中途之家的方式,逐步过渡为一般假释。收监执行之前应当先在中途之家中执行一段时间,通过在此阶段的考察和评估,再决定是否需要将罪犯收监执行。“出狱”阶段的中途之家不宜做明确的期限限制,但是在强制性方面需要进行区分;对于“入监”阶段的中途之家应当有明确的刑期设置,且此阶段中途之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剩余假释期的二分之一。中途之家执行过程中的空间隔离既可以是持续性的,也可以是间歇性的。中途之家的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其一,对罪犯适当的控制和管理;其二,基本的生活条件保障;其三,教育矫正和技能培训。中途之家执行完毕,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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