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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阅卷是保障被告人获悉证据材料等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保障。该权利的行使可以使被告人在不同程度上查阅卷宗及证物,并请求获悉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其设立的意义在于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充分获取信息并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和辩护内容。程序主体理论和控辩平衡理论是被告人享有阅卷权的理论基础,在国际公约及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多数都承认阅卷权是被告人的权利。而且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阅卷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其承担的功能是一致的,即确保被告人对控方证据的知悉。并且被告人享有阅卷权是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辩护权、举证质证权的需要,也是保障被告人知情权的应有之义。传统的大陆法系阅卷制度仅将阅卷权赋予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实现被告人获取充分的案件信息。但是传统阅卷制度并没有解决无辩护人的被告人以及特殊案件中有辩护人的被告人获取充分信息而有效行使辩护权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欧洲人权法院的地位愈发显示其重要性,在其一系列有关被告人阅卷裁判的影响下,诸多欧盟签约国逐渐赋予被告人阅卷权,构建完整的被告人阅卷制度,以确保有效辩护,实现公正审判。本文着重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阅卷制度的考察与研习,理清了被告人阅卷的情形、时间、方式以及阅卷内容的限制,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关于被告人阅卷的裁判评析,对我国构建被告人阅卷制度提供了借鉴。本文的观点是被告人的阅卷权始于审查起诉阶段,此举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告人阅卷带来的不利之处,诸如被告人有可能毁灭证物、威胁证人等情况的发生,而且在阅卷的范围上也给予一定的限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被告人的阅卷分为有被告人的阅卷和无被告人的阅卷,有被告人的阅卷权主要通过与辩护律师的沟通获得资讯,即辩护律师通过口头告知或者将卷宗副本交由被告人阅览,而无辩护人的被告人则通过向卷宗保存机关申请以获得亲自查阅卷宗的权利。为确保被告人切实享有阅卷权,本文还对此权利受到侵犯之后的救济措施,根据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对其他权利的救济措施,其中延期审理、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发回重审等措施能够有效保证阅卷权的救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