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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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行政违法侵害的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法学界已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研究,并且国家己制定了专门性的法律《国家赔偿法》加以调整;而对于行政合法致损的损失补偿制度,时至今日,尚未引起行政法学界的普遍、充分重视,国家亦未制定统一的法律加以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进行研究,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己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我国现有的行政补偿立法为基础,参照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补偿制度,对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是行政补偿概述。一是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本文认为,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特定的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失时,或者特定的公民、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特别损失时,基于保障财产权和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国家用公共财产对该损失予以弥补的制度。二是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历史。三是行政补偿的性质。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责任。四是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我国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应是公共平等负担说。五是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为:损失的存在、产生损害的事实、因果关系。六是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是完善国家责任制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更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助于实现公平,推进法治。 第二部分是行政补偿的基本问题。一是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已为行政补偿提供了依据,其它法律也作了具体规定,但不够全面。对于法律未作规定的,公民、组织可以政策为补充,依据或准用民法的规定请求救济。二是行政补偿范围。在我国,行政补偿范围包括征收和征用补偿、准征收和征用补偿、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补偿、国家危险责任补偿、因维护公益受到损失的补偿、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损失补偿以及其他应当补偿的情形。三是行政补偿请求人、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和行政补偿第三人。四是行政补偿程序。事先补偿程序包括发出补偿通知、听取被补偿人的意见、协商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提起补偿诉讼、给付补偿。事后补偿程序与行政赔偿程序大体相同。五是行政补偿方式。在我国,行政补偿方式主要有支付补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现物补偿、移民安置、给予医疗或者抚恤、办理农转非、提供优惠和照顾等。六是行政补偿标准。关于行政补偿标准,学说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完全补偿说”和“相当补偿说”。我国的立法整体上倾向于后者。在适用行政补偿标准时,对法律未规定的,可以采用利益权衡方法或参照国家赔偿法、相似情况下的其它法律的规定加以确定。 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行政补偿立法的思考。本部分先从介绍我国行政补偿立法的现状入手,进而针对我国行政补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补偿立法的主要途径。最后,对制定我国的行政补偿法作了初步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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