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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制度是实现案件分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行政审批式决策机制,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存在着适用率低、效果不理想等问题。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简化酌定不起诉决策机制有着较多的研究,但是所提出的建议都未能保证制度有效运行。以研究酌定不起诉决策机制为突破口,深入分析决策权限的归属及相关办案组织模式,不仅有利于简化酌定不起诉的决策程序,而且有利于凸显审前程序的诉讼化功能,最终有利于实现酌定不起诉的效率和公正价值,因此,它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前景。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三万八千余字。第一部分探讨酌定不起诉决策机制的样态。我国酌定不起诉的决策机制存在两种基本形态:间接参考型和直接决定型。间接参考型决策机制采用的是三级(或四级)审批程序,承办检察官并不享有决策权,这种机制所作出的决策明显带有行政性色彩。而直接决定型决策机制是由承办检察官享有完全的不起诉权限,这种机制所作出的决策也是符合司法亲历性和直接性原则的。对于大多数检察机关而言,间接参考型决策机制是办理酌定不起诉案件的通行模式。从微观角度来窥测这种决策机制,需要历经司法管理历程与司法认定历程。具体而言,司法管理历程包括案件管理中心的案件分流、部门负责人(或副职)、检察长(或授权的副检察长)的审批及备案程序;司法认定历程包括承办人对事实及证据的审查、科室的集体讨论(或副检察长领导的科室讨论)、检察委员会的讨论。第二部分剖析间接参考型决策机制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间接参考型决策机制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机制的内耗。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酌定不起诉案件,必须报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作最终的审批。这与便捷的起诉程序相比,酌定不起诉的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审批主体之间的衔接时间过于冗长,审批文书过于繁多。这些因素都挫伤了承办检察官适用该制度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了我国的适用率相对较低,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分流功能无法得到发挥。二是机制理性的缺失。间接参考型决策机制把决策权集中于科室、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这种行政性办案模式造成了审查程序流于形式,加之审批程序中个体和集体所存在的缺陷,进而制约了事实认定正确性的实现。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国酌定不起诉决策机制的具体构想。针对第二部分所论及的间接参考型酌定不起诉决策机制的弊端,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酌定不起诉的决策机制加以改进,以保证制度功能的回归:首先,在酌定不起诉的权力归属上,应当回归司法的本来面目,将酌定不起诉的权力授予给承办检察官,同时对上级的权力进行限制,从而防止以检察机关内部的行政管理代替办案决策。其次,在酌定不起诉的决策模式上,则应当在肯定只有承办检察官才有权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合理借鉴法院的合议庭评议机制,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察官合议制两种形式,弥补检察官独任办案机制的不足。最后,还应规范酌定不起诉文书的决定理由,建立酌定不起诉的管束制度,完善检察官职级﹑待遇﹑晋升机制,这些保障性措施的推进将为程序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