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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市场上最重要、最活跃的商事主体,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虽然中国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广泛的自治权利,也充分尊重公司的自治地位,但是作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实践中的公司同自然人一样,也不可避免会出现自治失灵的情况,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即为公司陷入僵局。对其的救济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司法救济与非司法救济,其中非司法救济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公司章程。但是,当公司陷入僵局状态,上述非司法救济措施往往无法发挥出实际有效的作用:选择调解和仲裁作为解决措施时,已经丧失基本信任的各方当事人往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选择公司章程作为解决措施时通常会因为先前的预见性不足而难以提供出破解公司僵局的对策。因此,笔者认为,破解公司僵局应该更多关注在司法救济领域。本文将运用法律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所选样本的定量统计和实际分析,总结和反思我国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并对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尝试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做出有意义的探索。第一章首先对本文所选样本和相关研究方法做出说明,其次通过对所选取的100份样本案例以司法解散应满足的条件为关注核心,提取出3大类科目及8项相关要素,即被诉公司基本情况、原告股东基本情况、司法审判基本情况3大类科目及公司类型、公司规模、股东人数、公司经营状况、原告股东持股比、原告股东在公司任职情况、相关法院审级和适用程序、案件裁判类型8项相关要素,通过进行这样的实证分析可以有效帮助我们对这项制度在司法运行中的实际运行效果做出全面把握。第二章通过对部分经典案例的深入剖析,对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对公司法第18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及适用进行考察。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如何理解“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中经营管理的实质内涵;第二,怎样对“公司继续存续将会使得相关股东利益遭受到难以估量的重大损失”这款中的股东利益进行准确理解;第三,如何理解“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性质及具体内涵。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考察实现对当前在公司僵局司法解散中具有指导意义的观点和做法进行归纳与总结,最后结合笔者自身对上述内容的理解,尝试对相关内容给出一个倾向性的结论。第三章尝试从两个不同的视角分析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制度,即股东视角与公司视角。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现今的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制度是从股东视角出发来制定、运行的,故将此制度的实质定位为小股东保护机制或者股东退出机制,虽然这样的认识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这并不是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制度唯一的解释视角,以公司为本位,从公司视角出发,似乎更能体现出公司法作为团体法的特性,故在本文中笔者尝试从公司视角出发,对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制度的相关条文做出一些解释,比如“股东利益受损”“重大损失与业务经营性困难”等。第四章通过上文的实证分析,首先暴露出该制度在运行中的一些问题:其一是其解散制度赋予的请求权主体过于狭窄;其二是将公司僵局确定为司法解散的唯一事由与实践中公司自治失灵后通常存在两种情形的实际之间存有矛盾;其三是存在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的现象;其四是不同的法院之间对同样的案件存在截然不同的判决,这就形成了对司法权威造成损害的现象。其次,作为回应笔者尝试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为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制度贡献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