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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侵权问题由来已久,却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历久弥新,2010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以专章的形式对动物致害责任加以规定。该法虽体现了很大的进步性,但从司法实务中林林总总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在这个领域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释明和解决,主要包括饲养主体的认定、归责原则的适用、责任的构成等方面。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在本文中主要依托在国内外出现的典型动物侵权案例,通过对案例的简要分析提炼出其中蕴含的理论原则。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饲养动物”范围的界定。本章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对“饲养动物”的界定,二是依据不同标准对动物的分类。综合分析各国关于侵权责任中饲养动物的界定以及我国学说,将侵权责任法中的饲养动物区别于生物科学中的动物概念,并排除微生物适用动物致害责任。依危险性、用途和责任主体对饲养动物加以分类,清晰不同类型动物致害责任中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人在过失认定上的区别。第二章“饲养人和管理人的界定”,针对饲养动物致害主体在概念表述和具体界定上的普遍争议,通过比较法的方法、对我国学说的归纳整理以及与相关侵权责任中义务主体的比较,进一步明晰在法律适用中如何界定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第三章“饲养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本章分为三个部分,包括饲养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责任形态。针对饲养动物致害中几种不同侵权类型下在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差异加以讨论。第四章“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构成”。以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的基本要素为框架,结合饲养动物致害的特殊性加以具体分析,同时通过收集整理司法实务中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例,进一步明晰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在审判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