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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是促进流域生态保护和水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有效经济政策工具。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上、下游地区承担着有区别的保护责任和保护成本,由此,赤水河流域自2014年起在贵州省段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横向生态补偿制度。但因补偿标准仅由地方政府按―关键污染因子超标赔偿法‖确定,导致核算不足、补偿标准过低,且对补偿资金如何分配未有论述。鉴于此,本次研究选取上游生态保护功能区(毕节地区)为研究对象,在明确其生态补偿客体地位及受偿范围的基础上,采用3种核算方法核算年补偿标准(以2013年为基准年),核算综合考虑了受偿区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因生态保护而付出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水量和水质修正系数、资本时间价值等关键因素,核算得到了补偿标准的取值范围(上限-中值-下限)。最后,本文以信息熵值理论为基础,设计并计算了影响补偿总量分配的关键因子及其信息熵权值,代入模型后对上游3县(区)模拟分配,以期为赤水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参考。本研究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1)上游地区生态保护总成本为投入生态建设与保护的直接成本和优势特色产业限制发展的机会成本之和。以实地调研和大量的数据统计为基础,采用动态核算法核算得到:2013年直接成本(DC)为6686.37万元/年、机会成本(Loc)为101726.15万元/年;再引入水量分摊系数Kvt(0.75)、水质修正系数Kqt(1.002)对总成本予以修正得到:2013年基于保护总成本的补偿标准为81472万元/年,年人均补偿标准为1090.36元;(2)经济指标法是以毕节地区在2020年关于同步达到小康经济水平的人均GDP目标值实现程度即经济发展不足作为补偿标准的下限,计算时用上游各县(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分别因生态保护压力所致的增速缺口,结果为:2013年上游地区整体共需得到23607万元、年人均补偿标准为886元,才能保障上游地区不会因贫困而放弃生态保护这一目标;(3)以上游3县(区)提供的森林、耕地、草地和水域湿地4类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基础,假定上、下游以1:1分享服务价值,测算得到:2013年毕节地区因提供优质生态系统服务应得到的总补偿标准为361737万元/年、人均补偿1210.6元/年,以此作为补偿标准的上限;(4)本文采用基于信息熵值理论的补偿标准分配模型,经矩阵判断和信息熵权值(Wj)的计算,确定―人均收入、流域内人口数量、生态保护总成本和流域面积‖4项指标对分配的影响最大。假设生态保护总成本为初始值模拟分配,计算得到受偿区内各地应得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七星关区43994万元/年、大方县23626万元/年、金沙县13850万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