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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融资是当前地方政府满足支出需求,缓解财政压力的重要手段。逐年增长的债务体量,以及违规举借的隐性债务,都给我国经济和金融系统的稳定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也成为当下的重点任务之一。法无完备之法,要通过立、改、废等方法不断地修正,以减少法律的不完美程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国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的法律仍存在改进的地方,本文通过规范分析、对比分析和历史分析等,从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的法律主体、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三个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仍处于可控范围;但部分省份,尤其是西部不发达地区的省份,其显性债务负债率已超过欧盟60%警戒线,隐性债务负债率更是突破了欧盟100%的警戒线。地方政府大规模举债的行为,与我国的政治和经济体制、财政分权制度、宏观调控手段等密切相关。新《预算法》实施后,在国务院、财政部和银保监会的共同努力下,已基本构建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行为监管制度,从发债主体和方式、债务规模和偿还责任、风险预测和化解等维度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监管框架虽已建立,但囿于立法层次低、救助责任不明确、发债配套机制不完善,以及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对等的根本问题没有得到缓解等原因,现行的法律监管框架没有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要彻底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领域的问题,就要从制度层面入手。良好的制度可以化解风险于无形。本文试从“主体-行为-责任”的框架入手,建议从三个维度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的法律制度。监管主体是监管框架中最重要的部门,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创制新的法律的行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立法不完备的问题。要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的问题,首先就要解决地方政府面临的财政收支不对等的问题。本文建议,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财政收支划分法》等法律,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赋予地方政府划分税收收益的权益,以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地方政府的举债需求。市场化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终极发展目标,目前公募化的试点工作也大大提升了其市场化的程度。地方政府债券虽是由政治主体发行的,但是市场化的特性决定了,其应当同市场上的其他债券一样,受到一行两会的监督。当前,一行两会主要对接受地方政府信用担保,或给地方政府提供违规融资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之后,一行两会也应当对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进行监管。除此之外,行业协会也应该发挥其自律组织的功效。监管行为是监管框架的重要结构,一个监管框架能否达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就要看监管行为是否有效。要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制度完善工作中,应该向建立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两个方面努力,可以借鉴美国等地方债管理制度成熟的国家的经验,因地制宜的完善我国制度。监管责任的明确,有助于遏制被监管主体的道德风险。国务院虽强调中央政府在地方政府债务救助时坚持“不救助原则”,但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中央政府不可能实行完全的不救助原则;而中央政府的无限担保则又会强化地方政府的不理性行为,加剧风险。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债务责任变得十分关键,本文借鉴金融危机后学者对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修正路径,认为既要强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担保责任,又要让地方政府承担救助成本,还要严格地方政府的偿债责任,这样地方政府才能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发债,避免产生政府债务过量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