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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刑罚轻缓化、刑罚人道化的社会思潮的影响,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国际社会的主要国家开始实行,发展并渐渐被广泛适用。为了推进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顺应国际上主要国家及地区的刑罚轻缓化变革趋势,2003年我国上海、北京等多个城市开始正式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进行十二年了,各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如产生了“上海模式”、“北京模式”等。逐渐发展且形成独具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也推动着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进行,《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都正式规定了“社区矫正”,这表明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成功后也在不断规范。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还是初步的,整体工作水平还不高,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还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地发展、完善。因为国内各个省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社区矫正工作又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所以我国各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社区矫正的开展程度不一致。经济水平不高的城市,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更多,更显而易见。笔者选择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作为调研对象,因为湖南省位于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尽管居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城市之后,但从全国范围看,湖南省经济发展水平居于中游且湖南省被列入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范围较早,能够全面反映我国在进行社区矫正试点中的不足之处。笔者今年利用暑假回家就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社区矫正推行情况进行了访谈与问卷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通过对收回的有效问卷进行归纳总结以及通过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交流,笔者发现常德市安乡县各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司法所、派出所等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之间协作不紧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乡镇司法所队伍人员工作能力不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不足等方面。基于此,我国需要更加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工作职责,加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配给,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夯实社区矫正执行经费等,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继续在全国各个省份顺利推进。本篇论文的主要结构如下:第一部分笔者将主要叙述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的特征,本课题研究概述。第二部分笔者将详细阐述常德市安乡县社区矫正工作状况;第三部分笔者对收回的问卷调查进行分析,找出常德市安乡县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笔者将针对常德市安乡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