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学章程是大学制度之本。随着去行政化和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试点和逐步落实,大学日益获得更多的自主权,作为大学的宪章和基本法,大学章程的治理意义在新的时代环境下更加凸显。本文以大学章程立法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大学章程的历史起源与发展困境,提出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文章从教育、历史、法理等多重维度进行分析论证,试图粗浅的勾勒出立法的理论框架与体系。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历时态上梳理了大学章程的中西起源与发展,对特许状之前大学章程原始精神的萌生以及我国近代史上书院章程的断层与移植进行了相关研究,文章认为,安全居住法及圣谕汇编是特许状出现之前世俗当局与教会控制大学的有效手段,其精神实质影响至此后中世纪大学章程的制定;我国古代并不缺乏大学章程,然而书院改制导致了章程的断层与移植,近代大学章程借道日本取法西方;第二部分以章程本体分析为主要内容。文章认为大学章程的制定必须在具备合理的权源与法源基础上才能体现其价值与意义,基于此,以华东师范大学章程为案例进行多元视角的剖析,如,办学理念、组织权力结构、法律精神、物质条件等;此外,本部分对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进行了透视,文章认为,大学章程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自治法性;第三部分基于以上对大学章程“是什么”的论述进而提出大学章程“怎么样”,本部分着重于大学章程现状的研究,提出了大学章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了原因。文章认为章程问题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其只是对内的规章,法律位阶的低下直接导致了章程缺失和执行不力,由此大学章程具备了立法的内在要求;第四部分,承接前文论述,本部分继续讨论大学章程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从必要性来看,立法有利于解决大学章程问题,有利于弘扬大学精神,有利于实现大学善治;从可能性来看,章程立法具备理论可能与实践可能,如,从理论上说,立法是市民社会成熟的要求,深化了政府的契约治理,从实践上看香港地区大学章程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而美国大学章程同样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第五部分,本部分主要探讨章程立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重点问题,其一,大学章程立法主体;其二,大学章程立法程序,其三,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地方人大权限问题;此外基于大学章程法的假设,进一步探讨了在司法过程中如何建立和完善大学人的法律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