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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形态融资在我国层出不穷,以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互联网融资为代表,具有投资门槛低、方式便捷、回报较高且变现方式灵活等优势,发展迅速,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最突出的现象之一。但由于法律规范和行政监管未能及时跟进,民间融资新形态也存在极大刑法风险。以私募基金和互联网融资领域为例,这种刑法风险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互联网融资一般以社会公众为融资对象,故从业者和参与者都有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的刑法红线。二是资金风险,比如在互联网融资模式下,存在集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些资金募集者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利用信息的错位实施非法融资等犯罪活动,使投资者的资金面临风险。同时,由于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采取“一刀切”的做法,非法融资发案率每年呈上升趋势。因此,加强对民间融资新形态的法律研究,从刑法手段和非刑法手段上予以规范和引导,对于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民间融资新形态存在的刑法问题及如何解决进行探讨,正文部分约有31000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我国民间融资的概况与政策法律调整。民间融资新形态日趋活跃,已成为中小企业重要融资渠道。鉴于民间融资方式的多样性且不断的变化,在此大体分为民间融资的传统类型与民间融资新形态两部分来阐述,使传统类型和新形态一目了然。鉴于融资方式的多样性和规制民间融资法律体系的不断丰富与完善,梳理了下对民间融资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现状。第二部分,我国民间融资新形态的刑法风险。一方面,选取私募基金和互联网融资中的典型案例介绍,从司法实务中分析民间融资新形态在融资中涉及的刑法罪名。另一方面,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民间融资新形态在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具体罪名。第三部分,我国民间融资新形态的刑法规制现状。通过第二部分民间融资新形态的刑法风险分析,反应出我国刑法在规制民间融资新形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民间融资在民事行政立法上的定位不清,造成监管缺位;二是,刑法提早介入民间融资,过度干预了民间融资的正常发展;三是,刑罚处罚起刑标准和法定刑不统一,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等问题。第四部分,我国民间融资新形态的刑法思考。民间非法融资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有必要以刑法手段予以规制,但是民间融资的民商事性质又决定了刑法不能过度介入,否则会妨碍民间融资的效率与公平。针对我国目前对民间融资领域的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体系的建议,促进民间融资新形态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