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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而设置的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其目的是赋予公司中小股东诉权,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对公司利益的侵害行为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防止股东代表诉讼滥诉的发生,各国在设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前置程序,并以此来降低恶意诉讼的几率,为股东代表诉讼设置一道门槛。我国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集中规定在第152条。我国公司法的这次修订顺应了我国公司法发展的趋势,得到了学者们的赞同,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有些地方还比较笼统和原则,给司法实践的操作带来不便,前置程序即为其中之一。股东代表诉讼比较成熟的美国在前置程序上形成了独特的理论和判例制度,对此有些学者主张应大胆引进独立诉讼委员会制度、申请无益制度,同时亦有学者对此持有异议,并认为我国应当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惯例,对我国的现有的前置程序进行完善和改进。对此,本文在国内外立法和实践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发展现状,认为我国不能单纯照搬国外的相关制度。出于篇幅和学识所限,本文就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做简要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的前置程序的运用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三部分,其中正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概念,并以此引伸出前置程序的制度价值和必要性,为后文前置程序制度的展开提供法理基础和依据。第二部分,对国外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进行阐述,首先对国内外股东代表诉讼立法原则进行比较分析,整体上理出各国制度的差异。而后,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各项制度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包括各国的对前置程序的申请人和申请对象(美国的独立诉讼委员会)、申请期限和内容、美国的申请无益原则等相关制度,通过国外立法体例的阐述分析,找出我国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为文章第四部分如何完善我国前置程序提供了资料背景和理论依据。第三部分,首先阐述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立法现状,而后通过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比找出我国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文章第四部分如何完善我国前置程序理清思路。第四部分,对我国的股东代表前置程序进行重构。通过第二部分国外制度分析,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尤其是对相关制度的引进进行讨论,继而针对我国前置程序某些立法缺漏并给出完善的建议。在该部分,本文首先对我国的申请对象、是否引进美国的独立诉讼委员会制度和申请无益原则、公司决定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尤其是在独立诉讼委员会制度和申请无益原则问题上做了深入的探讨,并在结合我国的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借鉴国外做法的可行性,同时对前置申请内容、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紧急情况”的补充和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