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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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为贫困被追诉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在本世纪初已经出现,并已成为多数国家在司法上保障和促进人权的一项国家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以来,已获得了较快发展,与此同时,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研究也有点到面、由浅入深地一步步开展起来,有关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论文逐渐见诸报刊,一些研究法律援助方面的著作、资料也相继出版,根据目前笔者所收集的论文及专著资料来看,介绍国外法律援助和经验交流的多,研究法律援助基本理论问题的少,针对这种状况,笔者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要通过有针对性的法律机制来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让社会的弱势群体有社会安全感,要让这些群体在遭遇到法律问题时,即使他们经济地位处于劣势,也能享有充分的司法公正。可预见的是,如果没有法律援助,贫困人员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不但在程序上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继而在实体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得不到保障。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而建立的法律机制,保障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对其提供法律帮助,是扭转其弱势地位的途径之一。本文由于篇幅有限,所以主要是针对被追诉人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讨论。应当认识到,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确立,并不意味着法定权利就可以直接转化为现实权利。如果仅仅是形式上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而未能保证这种法律援助是有效的,那么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预期功能不仅无法实现,贫弱被追诉人的获得法律援助权也将形同虚设。因此,如何保证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是任何一个确立贫弱被追诉人获得法律援助权的国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切实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实现“有效援助”,对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实现意义重大。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笔者选择刑事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和热点焦点问题进行探讨,希望推动刑事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微薄之力,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问题。本文所说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专业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统称为被追诉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重点分析刑事法律援助的性质为国家责任,而不是所谓的慈善工作。明确国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所应该承担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将贫弱被追诉人获得法律援助确认为一种权利,才能借助于权利这一概念的强有力的制度化形式,使贫弱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服务。在此基础上区别分析了刑事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之间的关系。刑事法律援助更侧重于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传统的指定辩护更侧重于保护不利地位者。同时分析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基础。认为律师帮助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而平等获得法律帮助权是人人平等的人权体现,而要实现平等法律帮助权,其唯一的途径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正确的惩罚犯罪与有效的保障犯罪人的权利是刑事正义的基本内容和内在要求。因此及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对刑事正义追求的制度设置。人权的核心内容在于使每个人都能平等的对待,从而实现对权利的平等保障。设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即是体现对平等权的尊重。第二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分析。这一部分笔者从数据入手,直观的分析现阶段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优势和不足。认为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是:适用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太窄;强制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过晚;实施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法律援助律师的质量不高;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不完善。适用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过窄主要体现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法院指定辩护的五种人,非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相当稀少,对非指定辩护的受援人的经济困难审查是也较为苛刻。强制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过晚,该项规定并未完全解决问题,原因在于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限;并没有规定侦查、起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指定律师的强制性义务,使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形同虚设。而经费问题反映到实处的矛盾焦点就是社会对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与国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供给的矛盾。刑事法律援助的提供者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而在现实情况中,同时具备这两项的法律援助提供者还是数量较少。各国在确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同时,都构建了相应的刑事法律援助监督机制。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监督问题的条款只是只言片语。第三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构想。认为应当扩大被追诉者的援助范围,在确定以“经济困难”为基础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的同时,现阶段我们还需要扩大指定辩护的对象范围。由于无期徒刑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严厉的刑罚方法同样应当属于指定辩护的范围。还有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只把盲、聋、哑人纳入了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一些少数民族被追诉人由于语言的障碍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差异无法有效的为自己辩护,我们应该考虑把这部分人也纳入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此外,对于智力发育不健全者也应当列入司法利益需要之列,纳入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保障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就能获得法律援助,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以填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这方面的空白;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即:通过增加财政拨款、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筹集其他社会各界的资金,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供应,同时要使有限援助经费能够得到有效利用;提高刑事援助律师的执业质量,即在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范围的同时,明确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职责;构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明确确定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监督主体和方法、建立法律援助的反馈与救济机制。第四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模式。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基本人权、扶助弱势群体、保障司法公正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继颁布,对法律援助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构架基本形成。2008年6月新施行的《律师法》在其有关条文中具体规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应该看到近几年来,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也进一步得以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但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立法状况和立法层次显然与法律援助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不相称。所以,在立法模式上,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应当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权写入宪法,在宪法明确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同时,现在通过《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制度的做法不仅体系化程度不高,内容分散,而且立法的层级不高,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统一的《法律援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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