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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解雇”是西方国家的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也称“被迫辞职”,其根本内容表现为“劳动者辞职的表象”与“用人单位非法解雇的实质”相结合。作为劳动者倾斜保护理念下劳动法制对不均衡劳动关系的一种积极回应以及作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定解雇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虽然我国司法实务中广泛运用的“推定解雇”“被迫辞职”等概念在劳动立法中并不存在,但这并不能否认我国劳动立法存在推定解雇的制度设计。《劳动法》第32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非预告性解约条款”即是对推定解雇制度表象和本质的具体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明确列举了五种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辞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8条在前述两个条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形。由此可见,推定解雇制度也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通过对立法的分析考察发现,我国劳动立法之推定解雇制度仍存在相当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零散、缺乏完备体系,二是立法混乱、缺乏统一标准,三是立法宽松、缺乏程序性规定。此外,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推定解雇制度的基本情况,本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部分推定解雇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分析结果表明我国推定解雇纠纷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推定解雇纠纷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立法的局限以及司法实践争议均表明我国劳动立法之推定解雇制度亟需完善,再加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因而对我国劳动立法之推定解雇制度进行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在此基础上,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参考查阅了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推定解雇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美国推定解雇制度以用人单位的根本性违约为适用前提,德国采用严格的推定解雇理论,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严格的“侵权性推定解雇”,由此可见,美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均从程序或实体上对推定解雇制度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标准。同时,美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推定解雇制度的适用条件规定得更为具体、对推定解雇情形的分类更为统一和完备,相比之下,我国大陆推定解雇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差。
在完善我国推定解雇制度的具体建议上,笔者认为首先应从立法上肯定推定解雇的制度设计并矫正推定解雇的立法保护思路,在摒弃严格限制解雇保护的基础上,以一般限制原则为推定解雇制度的立足点,以实现劳资利益平衡为推定解雇制度的目标和归宿;其次要明确推定解雇的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本文主张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侵权性推定解雇”理论,通过考察用人单位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构成推定解雇;最后通过设置推定解雇的一般适用原则、细化推定解雇的具体情形、增加推定解雇的程序性规定、加重推定解雇的法律责任等具体举措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推定解雇制度。
然而通过对立法的分析考察发现,我国劳动立法之推定解雇制度仍存在相当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零散、缺乏完备体系,二是立法混乱、缺乏统一标准,三是立法宽松、缺乏程序性规定。此外,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推定解雇制度的基本情况,本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部分推定解雇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分析结果表明我国推定解雇纠纷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推定解雇纠纷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立法的局限以及司法实践争议均表明我国劳动立法之推定解雇制度亟需完善,再加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因而对我国劳动立法之推定解雇制度进行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在此基础上,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参考查阅了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推定解雇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美国推定解雇制度以用人单位的根本性违约为适用前提,德国采用严格的推定解雇理论,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严格的“侵权性推定解雇”,由此可见,美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均从程序或实体上对推定解雇制度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标准。同时,美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推定解雇制度的适用条件规定得更为具体、对推定解雇情形的分类更为统一和完备,相比之下,我国大陆推定解雇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差。
在完善我国推定解雇制度的具体建议上,笔者认为首先应从立法上肯定推定解雇的制度设计并矫正推定解雇的立法保护思路,在摒弃严格限制解雇保护的基础上,以一般限制原则为推定解雇制度的立足点,以实现劳资利益平衡为推定解雇制度的目标和归宿;其次要明确推定解雇的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本文主张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侵权性推定解雇”理论,通过考察用人单位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构成推定解雇;最后通过设置推定解雇的一般适用原则、细化推定解雇的具体情形、增加推定解雇的程序性规定、加重推定解雇的法律责任等具体举措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推定解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