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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是单向且封闭的,境外企业到我国境内来融资障碍重重,国内投资者想要投资境外优质企业也有诸多不便。为解决此种冲突局面,我国决定引入中国存托凭证,加强境内外证券市场相互合作,建立国际板市场从而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存托凭证的发行及交易行为涉及到至少两地的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多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多元市场参与主体实施法律行为,基础证券和衍生证券跨境转换等诸多复杂法律问题。在此背景下,存托凭证投资者相对于存托人和基础证券发行人而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个人投资者毋需多言,即使作为机构投资者,虽然决策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稍强于个人投资者,也会因为信息不对称、交易主体众多、交易机制复杂等原因,以及存托凭证跨境交易、间接持有基础证券而面临监管困难、司法管辖权分离、不法证券侵权行为发生后救济困难等障碍,其自身权益受到极大威胁与挑战。投资者作为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核心主体,保护投资者权益是维护市场公平和金融安全的一项基础工作。因此,在探索构建中国存托凭证有效运行机制的当下,必须优先讨论如何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第一章,论述CDR的概念,分析存托凭证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归纳出存托凭证的特点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同时与政府监管和市场规制的保护方式相比较得出法律保护CDR投资者的优势。第二部分为本文第二章,考察ADR的投资者保护经验,分为监管部门监管和投资者寻求法律救济两方面,这些实践既有经验值得借鉴,也有教训需要引以为戒,并以此为基础,得出对发行CDR的启示及我国在构建CDR投资者保护制度上可以选择的路径。第三部分为本文第三、四章,检视我国现有的CDR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反思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中关于证券投资者——具体针对本文而言是CDR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缺位,并针对法律制度中的缺位与不足,从监管部门监管制度和投资者救济制度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第一章,论述CDR的概念,分析存托凭证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归纳出存托凭证的特点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同时与政府监管和市场规制的保护方式相比较得出法律保护CDR投资者的优势。第二部分为本文第二章,考察ADR的投资者保护经验,分为监管部门监管和投资者寻求法律救济两方面,这些实践既有经验值得借鉴,也有教训需要引以为戒,并以此为基础,得出对发行CDR的启示及我国在构建CDR投资者保护制度上可以选择的路径。第三部分为本文第三、四章,检视我国现有的CDR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反思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中关于证券投资者——具体针对本文而言是CDR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缺位,并针对法律制度中的缺位与不足,从监管部门监管制度和投资者救济制度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