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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演进,中国现行刑事审级制度逐步暴露出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改革两审制审级结构势在必行。纵观已有的研究成果,其研究路径多为对现行两审终审制进行理性反思,进而提出三审制的建构或类似改革主张,但三审制是否仅为审级制度改革所需要,其有无其他的重构价值?中国是否真的不具备重构三审制的资源与环境,以至于第三审程序的建立不过是流于形式?诸如此类的问题现有的研究或未涉及,或只是进行了一般性探讨。这样的理论储备显然难以满足审级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笔者希望通过研究,能够理清现代刑事审级制度发展主流和基本走向,寻找到普适性和公理化的刑事第三审程序建构规律,为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五部分,约十九万字。 “导论”部分,笔者首先说明了论题提出的意义,然后对刑事第三审程序进行了概念界定,归纳出第三审程序具有复审程序、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法律审程序等基本属性。进而,笔者简单介绍了论题展开的三种主要研究方法,即分析方法、历史方法和比较方法。 “刑事第三审程序的国外考察”部分,笔者首先考察了刑事第三审程序在罗马法的衍生,发现优斯体尼亚努斯一世(Justinianus Ⅰ)时,上诉虽然改为以二次为限,第三审即为终审判决。但受历史条件所限,三审制的确立更多的是基于对审判经验的终结,是为了对上诉次数加以必要限制,并无现代意义上程序功能专门化的认识,从初审、第二审到第三审,各审级的审理内容和审理方式并无不同,亦不存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功能区分。然后,笔者以法、德、俄、英、美、日六个代表性国家为对象,考察了刑事第三审程序近代以来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