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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来保障,乡村社会法制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代中国实现法治的难题。在乡村社会法制建设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如何选择或构建一套合理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国家法与民间法形成良性互动,克服因传统法文化断裂所引起的秩序缺失,是少数民族地区法制构建亟待解决的问题。苏力提出的本土资源路径对笔者很有启发。许多实证研究表明,作为正式制度在基层社会的延伸,村委会在建构乡村社会的法律和秩序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笔者以为乡村社会法制化应该合理、有效、充分地利用本土资源,并使本土资源逐渐完善。从对少数民族村寨的村委会调解的实证研究来探讨乡村社会法制建设是很有意义的。
第一部分:对“乡村社会法制化”的概念进行阐释并提出问题。因从村委会调解这一角度来探讨乡村社会法制化的文章不多,笔者决定通过实地调查来探索。
第二部分:对侗族村寨寨老村的基本情况进行叙述,包括地理位置与居住状况、历史沿革、寨老制度、宗族组成、风俗习惯、寨老村的现状六个方面。通过对寨老村的分析可知,它处于半封闭半转化型的乡村社会阶段,这一转型阶段的乡村在市场经济这一大环境下,它的传统文化正发生着变迁。习惯法——侗款所依赖的寨老制度和家族统治已经不复存在,有的传统习俗开始消失(如玩龙),部分传统信仰受到了怀疑(如祭祀),乡土社会中的多元化特征逐渐显现。
第三部分:分析乡村社会中的村委会调解,属本论文的核心部分。从当前中国农村的法制状况出发,论述了私力救济和诉讼机制下的民间纠纷存在的弊端,指出村委会调解民间纠纷的必要性。村委会调解的纠纷主要有土地山林水利生产经营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坟山纠纷、宅基地纠纷、治安纠纷。村委会调解在实践中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它包括调解原则、调解技艺、调解成员及程序和调解费用。村委会调解对习惯法的成功运用,使国家法和民间法得到良性互动。村委会调解的价值主要包括冲突的有效解决、本土正义的认同、社区秩序的稳定、低成本和不可替代的角色五个方面。村委会调解起到防止民转刑,提高法律意识、纠正法律观念,使纠纷逐渐减少和带来良好的社会治安的作用。当然,村委会调解也有局限,需要不断完善。
第四部分:在分析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传统和法文化对乡土社会产生影响的基础上,论证村委会调解在乡村社会法制化中的合理性。村委会调解符合乡村社会的需要,继承了款文化的自治性,它将在乡村社会法制化中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
总之,在乡村社会法制化中,村委会调解是可资利用的本土资源,它的合理性将使它在乡村社会法制化中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村委会调解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