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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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多次行为”作为刑法的规制现象大量涌现,“多次行为”的刑事规制模式已然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新的规制路径。刑法中“多次行为”规制模式的出现并非刑事立法中情绪化的产物,而是刑法顺应现代社会中部分犯罪行为的类型特征而构建的合理规制路径,是恪守刑法原理的应然之举。然而由于有关“多次行为”的立法规范以及理论研究均存在模糊与空白地带,致使司法实践对“多次行为”的认定适用存在认知偏差,进而导致有关“多次行为”的规制现状整体趋于混乱。因此,对“多次行为”的刑法规制模式进行类型化研究,有利于精准分析出当下“多次行为”的规制困境,进而便于结合各类“多次行为”的类型特征对立法规范以及司法认定中的缺陷与漏洞进行对症下药,以此来完善“多次行为”的法律规定,规范“多次行为”的司法认定,限制“多次行为”的恣意扩张,以期形成类型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多次行为”刑事规制体系。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四万六千余字。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刑法中“多次行为”的概述。本部分首先对刑法中“多次行为”的现行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整理得出有关“多次行为”的刑事立法规定在现行刑法典中总共涉及16个罪名、15条规定,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总共涉及的规定共有76处,新增罪名共61个,表明有关“多次行为”的刑法规范整体呈增长趋势;其次阐释了有关“多次行为”的不同的类型划分模式,发掘出“多次行为”之间的类型差异以及各归类方法的相通性;最后将不同类型的“多次行为”与其最易混淆的罪数概念进行界分,厘清各类“多次行为”在犯罪形态体系中的定位,把握其罪行特性。第二部分:刑法规制“多次行为”的理论依据。本部分主要对刑法从严规制“多次行为”的合理依据展开了探究,分析出“多次行为”的规制模式是恪守刑法理论原理的应然之义。首先,“多次行为”本身所体现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使“多次行为”表现出对社会法益的严重侵害,刑法对其进行从严规制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统一贯彻;其次,“多次行为”的规定体现了人格责任理论的动态导入,实施者的责任认定不仅要考虑行为人实施“多次行为”潜在较重的人格危险程度,还要考察行为人对最终人格形成所表现的积极态度,两方面责任的合二为一致使行为人责任的增加;最后,有关“多次行为”特别的刑罚规定是立法者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目的的必然选择,是刑罚论中预防犯罪理念的应然适用。第三部分:刑法规制“多次行为”的困境检视。本部分对“多次行为”立法规定的缺陷以及司法认定的混乱进行了类型化检视,分析出当前“多次行为”规制模式在立法层面以及司法层面的问题。首先,在立法规定层面上,“多次行为”存在缺乏指导性依据、条文表述不清、存在体系漏洞的问题;其次,在司法认定层面,“多次行为”存在认定范畴过度扩张、认定行为模式错乱、行为认定条件不统一、次数数目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第四部分:完善刑法中“多次行为”的规制路径。本部分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上,针对“多次行为”在立法与司法层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多次行为”的规制路径形成类型分明、规范有序的规制体系。首先,有关“多次行为”立法规定的优化建议主要为:在总则中增加关于“多次行为”的纲领性规定、统一基本犯罪构成型“多次行为”的时间限定、严密法定刑升格型“多次行为”的行为要件表述、明确累计数额处罚型“多次行为”的规制范畴;其次,对“多次行为”司法认定的规范建议主要为:严格管控“多次行为”规制模式的恣意扩张、系统衡量各类“多次行为”的行为认定标准、综合评定各类“多次行为”的次数计量标准、切实把握各类“多次行为”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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