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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航空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民用航空运输是所有运输方式中增速最快的运输方式,运输旅客人次也稳步增长,民用航空迎来利好发展时期。在民用航空业的高速发展这一背景下,国内各航空公司早已通过进行适当的机票超售来规避旅客不登机带来的潜在损失并增加自身的收益。机票超售在国外已成为行业惯例,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机票超售进行规制,尤其是欧盟和美国。但是在国内,尽管机票超售在实践中也相当普遍,但与有关机票超售的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航空法体系内对机票超售无专门规定,仅有规定笼统、无拘束力的行业标准对此进行简单规定,使得旅客可能在因机票超售而惨遭拒载的情况下束手无策,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引起了旅客的不满,也影响航空公司乃至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本文围绕机票超售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从如下若干方面对机票超售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一、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对机票超售进行界定,区分和比较机票超售及机票超售和航班延误等概念。二、欧盟和美国的民用航空业历史相对悠久,航空水平较高,其与超售相关的、乃至其他不正常航班的处置相关的航空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善,因而本文继而分析了欧盟261/2004条例及美国14 CFR part 250超售法规,具体包括该等条例的适用范围、各法律框架下应对机票超售的具体处置方案,同时笔者对该等法律法规进行评析。笔者认为,欧盟261/2004条例及美国14 CFR part 250超售法规对于我国建立健全机票超售及其他不正常航班旅客保障相应法律法规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价值。三、从国内实践案例来看,机票超售与民法上的违约与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知情权、商家告知义务等密不可分,因此本文进一步从违约、欺诈、知情权、告知义务等方面来进行探讨机票超售与该等概念的关系。四、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4年颁布《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这份行业标准是截至目前我国国内第一个针对在出现机票超售并导致部分旅客无法顺利成行的情况下、旅客权益保障及后续处置方案,其诸多规定与欧盟261/2004条例及美国14 CFRpart 250超售法规极为相似,笔者认为该等行业标准借鉴了欧盟和美国的经验,笔者进而对《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的规定加以分析和评述,尤其是其法律效力。此外,结尾部分结合欧盟261/2004条例及美国14 CFR part 250超售法规、美国先进航空公司的实践经验、我国目前超售现状,对我国针对超售的法律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机票超售是国内外航空业内非常普遍的行业惯例,其与航空运输方式的特性是密不可分的,有利于降低航空公司的资源虚耗。然而,截止目前国内公众对机票超售的认识不足、理解非常有限、接受程度较低。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粗浅分析,反映出我国国内有关机票超售的法律法规的欠缺,并提出初步建议,希望对我国航空超售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并真切希望当航空旅客在国内购票时即对机票超售有所认识、在遭遇超售时与航空公司妥善协商、在因机票超售产生纠纷时不会无法可依,也希望航空公司在事前尽到告知义务、事中妥善处置、事后积极配合,切实促进民用航空业的积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