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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越健全,社会越和谐”——习近平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可靠保障。村级民主决策的发生和发展轨迹,贯穿在中国农村经济变迁和农村政策改革的历程中,有它的历史特殊性。 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有力措施和重要保障。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得以贯彻实施并取得长足进展,1993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中,首次提到。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并逐步完善。而村级民主决策是四个民主的关键环节和核心部分。因此,重视、健全和完善村级民主决策,逐步推动其制度化建设,对于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着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在新形势下,尤其是当前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矛盾问题凸显的历史时期,对村级民主决策的现状、原因和对策进行深入剖析,提出合理化建议,用来接受实践检验并进一步完善指导实践。 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有三部分。第一,村级民主决策的相关概念与理论。这一部分主要从六个方面入手:即村级民主决策的相关法律和中央政策、含义、特征、原则、组织形式以及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第二,新形势下村级民主决策的现状。以日照市岚山区村级民主决策情况为研究样本,解剖麻雀,充分调研,深入细致地对新形势下村级决策这一课题进行系统研究,了解当今村级民主决策现状、分析原因。第三,对新时期加强村级民主决策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