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对集资诈骗罪的构成、危害进行了概念分析,并与相似犯罪、民间借贷进行比对研究,指出司法认定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摘要如下:绪论:介绍集资诈骗罪的历史沿革,结合笔者所了解的案件发案情况,指出经济犯罪将在在今后一段时期成为主流犯罪,从而引出集资诈骗罪确有继续研究的必要。第一章:介绍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社会危害性。指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客观方面为使用诈骗方法集资、面向不特定公众、具有非法性、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指出集资诈骗犯罪的六大社会危害性。第二章:聚焦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指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不能简单等同,应从实质意义进行考察,并结合“亳州兴邦案”、“衢州中宝案”中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案例,指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考虑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投入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及履约行为、事后态度及是否具有归还财物的意图、审查集资者的辩解是否合理客观五个因素。第三章:将集资诈骗罪与相似犯罪进行比对研究,指出认定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区别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想象竞合犯时应当认定为量刑较重的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交叉竞合时应当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认定罪名。第四章:将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进行比对研究。指出认定民间借贷应突出资金价格属性,即凡是基于市场价格(相对于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的借贷均为民间借贷;指出从客观方面来看,如果仅局限于从集资对象来判断民间借贷是否涉及集资诈骗罪有失偏颇的,并且集资诈骗行为在其未形成犯意的初期,往往都是民间借贷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结语:指出由于集资诈骗案件的特殊性,不能片面追求确定了主观目的后才对案件立案侦查,在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方面,不应仅仅局限于最高法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是要从多个维度入手,综合考虑本文第二章所提出的论点,构建预警制度,实行动态监控、及时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