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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用来规范发起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公司的设立及公司今后的正常运营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公司法》中涉及发起人协议的规定较少,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关于发起人协议法律效力的明确规定。司法实务界以及理论界对发起人协议的性质、内容、效力等往往存在不同认识。对发起人协议性质的不同认识可能导致类似案件出现不同的案由,对发起人协议成立要件的不同认识可能导致对同一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作出不同的判断,对发起人协议效力期间和效力范围的不同认识可能导致在诉讼中对发起人协议的证明效力做出不同的认定。发起人协议作为公司章程的“前身”,二者在内容上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又使得发起人之间或者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断。发起人协议的性质作为分析发起人其他相关问题的逻辑起点,具有“二重性”,即合同性和团体性。对发起人协议案由、内容、效力的认定也应当结合发起人协议性质中的二重性,根据具体实际,区分不同时期及对象进行判断。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发起人的基本概念及性质问题。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发起人的认定方面的理论进行述评,结合实践,明确司法实践中我国该如何认定发起人。同时,对发起人协议的性质作出分析,明确发起人协议的民事合伙性和商事团体性,为后文解决发起人协议争议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关公司设立方面的案例进行归纳、整理。笔者发现,从2011年到2016年,我国与发起人协议有关纠纷呈现出的愈演愈烈的趋势,且这些纠纷中的主要争议相对集中。第三部分在案例搜集与整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发起人协议法律效力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发现有关发起人协议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案由认定不一,成立要件判断标准相对单一,效力期间和效力范围认识不一,是否可提变更、撤销、解除发起人协议之诉判定不一,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的效力判断不一。第四部分是对第三部分中提出有关发起人协议的五个方面的问题的回应。实践中,发起人协议的案由及发起人协议的成立标准应结合发起人协议的性质中的民事合同性和商事团体性来认定。同时应明确发起人协议在公司设立后仍然有效,且一定程度上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在其与公司章程冲突时应区分对象进行判定。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回应,以期为发起人协议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