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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经验证明,证券结算系统作为证券金融市场的“心脏”,在整个证券交易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它使证券交易得以最终完成。这一系统的低成本、安全性、效率性、匹配性、兼容性不但决定了证券交易市场的运作状况和发展潜力,而且影响到支付系统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证券交易与结算体系的脆弱性在任何一个环节阻塞,将会引起整个证券市场体系的瘫痪甚至是毁灭性的灾难。但遗憾的是,我国证券结算机构风险频发,尤其是2001年以来,证券公司危机频频引爆市场结算风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结算备付金出现巨额透支,最高限额为30亿元的结算风险基金也已经消耗怠尽,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不多次动用再贷款,用于解决中国结算公司的流动性问题。但尤为糟糕的是,由于中国结算与大量挪用客户保证金形成欠库的证券公司以及投资者间的法律关系尚未理顺,中国结算正面临着被债权入围攻的境地。
因此,我国证券结算系统必须正视现行模式的不足,积极与国际标准接轨,借鉴成熟市场经验优化我国证券结算模式,建立以货银对付(DVP)为核心的内部担保机制和银行担保、保险公司承保的外部担保机制;引入结算参与人预警机制、证券借贷机制;同时从基础条件、法律保障、技术手段、制度环境等方面提供优化结算模式的支撑条件。通过有效避免风险,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从健全内部结算机制和外部制度建设两个层面上杜绝非正常证券交易向结算公司转嫁风险的行为,建立起一个安全、高效的证券市场结算体系,以迎接证券投资全球化迅速发展和金融衍生品结算业务急剧扩张的趋势。
本文的研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基于以上原因作为出发点,以提高我国证券结算系统安全性、高效性、低成本为目的,同时考虑到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匹配性、兼容性,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证券市场结算体制的借鉴和中国证券市场结算系统主要缺陷的研究,并以国际证券结算机构共同提倡的结算衡量标准作为重要参照,提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结算的优化模式,论文重点论述了实现结算模式优化的关键要素及其所需的配套制度建设。
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1、我国证券结算系统尚未实现货银对付(DVP)制度,净额结算系统不完全符合“兰氏准则”;本文认为应全面实行净额结算制度,交收期选择T+1比较合理。
2、我国证券结算系统未真正实行结算参与人分级管理制度,本文认为应建立结算参与人风险预警体系,实行结算参与人准入制度。
3、我国证券结算系统尚未完整地建立起证券借贷机制,本文认为从完善现行交易机制,盘活闲置证券资产、降低交收失败率的角度出发,我国证券借贷业务模式可选择可贷券池模式、借贷指令集中配对模式、借贷意向信息发布、借贷双方一对一协商成交模式。
4、我国证券结算系统没有建立担保机制,本文认为应从内、外部两个层面建立证券结算担保制度。
5、我国证券结算系统法律体系不健全,应修改《担保法》,确认默示质押原则,尽快出台并生效新的《破产法》,完善券商退出机制,完善证券登记结算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更为关键的是,切实加强证券交收履约优先原则,建立结算资金“隔离墙”制度。
6、从拓宽我国证券结算优化模式的兼容能力层面分析,本文提出我国证券结算优化模式应该对跨境交易和衍生金融产品结算具有兼容性。
本文可能的创新工作包括:
1、提出构建我国证券结算系统的优化模式。这对优化我国证券结算模式,改善现有证券结算模式缺陷,提高证券结算效率,降低全市场证券结算风险以及未来兼容金融衍生品结算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2、提出我国证券结算系统应引入以货银对付(DVP)为核心的内部担保机制和银行担保、保险公司承保的外部担保机制;这对化解我国证券结算危机、提高结算交收成功率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结算模式的关键。
3、提出在DVP的实现步骤方面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分两步实现。第一步是在尽可能保持现有业务架构不变、特别是维持T+1的前提下,引入支付担保机制,如关联交收、银行授信、保险公司担保等;或仅在部分金融产品结算上实行DVP制度。第二步则是实现真正的DVP。这不仅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也提高了本文在实际领域中应用价值。 @4、提出建立结算参与人风险预警模型,并实行结算参与人分级管理和准入制度。这对我国证券结算系统实行对结算参与人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
5、提出建立我国证券借贷模式的构想。这对完善现行交易机制,盘活闲置证券资产、降低交收失败率、以及证券市场创新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