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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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专利与标准相结合是知识经济大环境下的标准化进程不可避免的趋势,专利进入标准体系之中与标准相结合就出现了标准必要专利。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和实施者双方利益,标准组织一般会要求专利权人以FRAND原则许可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标准的“公”属性和专利权的“私”属性有着天然的冲突和矛盾,这就引发了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诉讼。专利权人在认为自己专利受侵害之时,就会向法院寻求禁令救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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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专利与标准相结合是知识经济大环境下的标准化进程不可避免的趋势,专利进入标准体系之中与标准相结合就出现了标准必要专利。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和实施者双方利益,标准组织一般会要求专利权人以FRAND原则许可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标准的“公”属性和专利权的“私”属性有着天然的冲突和矛盾,这就引发了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诉讼。专利权人在认为自己专利受侵害之时,就会向法院寻求禁令救济,法院是否给予专利权人禁令对于专利权人和实施者的权利保护至关重要。在标准必要专利是否适用禁令救济这一问题上,早期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各国法律明文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禁令这一救济手段;专利权人作出FRAND承诺并不是代表专利权人放弃了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美国和欧盟的裁判规则和相关规定也表明FRAND承诺的作出并没有排除禁令适用。因此,本文支持折中说观点,认为FRAND原则并不能排除禁令的适用。但是,FRAND原则的存在确实对禁令获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方面,FRAND承诺所内涵的利益平衡原理减少了专利权人寻求禁令这一类诉讼的数量;另一方面,专利权人是否遵守FRAND承诺会影响禁令的获取。在实务中,由于专利权人的主观因素或者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可能会出现专利权人未作出FRAND承诺的特殊情况。在专利权人未作出FRAND承诺情况下的禁令适用这一问题上,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并不多见,学术界对此讨论还存在一定空白。本文将此问题细化为三种具体情况,对这三种情况下的禁令适用介绍了部分学者的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于域外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获取的限制规则上,美国采用的是eBay案中确认的“四要素分析法”,欧盟经历了从“橙皮书标准”到“安全港规则”再到“华为诉中兴案规则”的转变。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可以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我国目前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规定主要为文中第三章提到的四个法律文件,本文分析了其具体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在前文理论研究和域外相关经验介绍的基础上,本文总结了我国目前禁令救济制度上存在的五个问题。针对此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对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做进一步规定;2.重视专利权人未作出FRAND承诺的情况,完善专利披露政策;3.完善禁令适用对象的范围;4.建立完善的许可谈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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