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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于第4条第1款新增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一规定,至此,无使用意图的商标恶意注册被确立为不予注册和宣告无效的绝对理由之一。将“使用意图”条款纳入商标法是对商标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维护我国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上,强化商标实际使用义务,规制无使用意图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一次创新尝试。文章的导言部分阐述了“使用意图”条款的确立背景和独特价值,但该专门性条款在规制无使用意图的恶意注册时,仍存在诸多困境导致实际适用效果不理想。其次,阐述了文章的研究价值及意义,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最后介绍了文章的主要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及不足。第一章阐述了无使用意图商标恶意注册的规范现状与不足。提出无使用意图的恶意注册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恶意注册,前者主要指的是商标囤积性注册,属于商标恶意注册的特殊类型之一。商标法“使用意图”条款的确立具有较强的现实基础,是对商标实践的回应。该条主要用于制止商标囤积性恶意注册,其他类型的恶意注册,以及不具有恶意的防御性注册不属于其适用范畴。“使用意图”条款为遏制商标囤积性注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源头治理的同时实现事后监督,体现了进步性。另一方面,“使用意图”条款也存在不足,包括条款性质定位模糊、要件的判定缺乏客观标准以及效力冲突等。“使用意图”条款确立后,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防御性商标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设计和规范程序,加大了审查和管理难度,同时还存在被滥用的风险。第二章对规制无使用意图商标恶意注册进行了法理分析和比较法的研究。“使用意图”条款设立后,我国商标法恶意注册规制体制进一步体系化,该条款主要针对不具有使用目的的商标囤积性注册行为,而对于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恶意注册行为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类的恶意注册,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32条等具体化条款规制,对于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的恶意注册行为则由商标法第44条予以规制。无使用意图的恶意注册源于商标立法对商标使用义务的忽视,“使用意图”条款的确立使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回归本意,强化了商标使用义务,保护了有限的商标公共资源。此外,对无使用意图的恶意注册进行否定性评价并不违反相关国际条约的义务。英美日韩等域外国家有关商标使用意图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有关防御商标的明确立法,对于完善“适用意图”的适用,明晰防御性商标的制度价值,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商标防御性注册制度具有启示作用。第三章针对无使用意图商标恶意注册规制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首先,在立法层面,应当强化商标的使用义务。在《商标法》第48条后半部分中明确规定有关商标使用义务的要求,同时探索设立商标使用情况备案制度,有助于实现对囤积性恶意注册全方位的监督。其次,在制度协调层面,“使用意图”条款与商标防御性注册并不冲突,两者在性质、目的以及实际使用商标的可能性上均不同。构建“先进行普通注册后经使用再认定驰名,并可基于商标的防御性质而免于使用义务和被撤销的风险”防御商标注册制度,有助于防止防御商标被滥用为商标囤积工具,实现对商标资源的充分利用。最后,在法律适用层面,条款中“使用目的”和“恶意”两个要件需同时满足,判定时应综合考虑多个判定因素,先对“使用目的”要件进行认定,并据此推定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情况。此外,还要厘清“使用意图”条款与连续三年不适用撤销制度的适用关系,后者主要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结语部分对全文研究问题和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