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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犯罪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严重亵渎人民赋予的权力,漠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渎职行为,往往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重大的人身伤亡,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造成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但由于传统上对玩忽职守罪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玩忽职守罪过于宽纵,相关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同时,理论界对于玩忽职守罪不够重视,至今没有进行过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本文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玩忽职守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梳理和粗浅的分析,以期能够抛砖引玉,引起理论界对该罪研究的重视。 首先,笔者对玩忽职守罪的相关概念界定进行了比较剖析,并结合刑法学、犯罪学、行政管理学和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分析了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化机理,同时,笔者在该部分介绍了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沿革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 其次,针对玩忽职守罪主体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进而通过相关的法理分析和国际比较,指出玩忽职守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在于执行公务,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对相关存在争议的主体类型进行了分析。 第三,笔者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关于玩忽职守罪主观罪过形式的争论:即过失论和复合罪过论之争。笔者通过对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比较分析,认为玩忽职守罪之所以造成危害结果,就在于行为人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其注意能力,对其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以致没能履行或者没能正确履行职责。因此,从心理本质上看,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四,笔者根据刑法理论中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以及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类型,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无论是不履行职责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其实质都是行为人没有依照法律所要求或者期待的标准进行相关行为。因此,可以说所有的玩忽职守罪都表现为不作为犯罪。 第五,笔者借助行政法的相关理论,将玩忽职守罪的注意义务来源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以及人事编制方案、机构设置方案所规定的职责义务。三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注意义务。四是上级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者布置工作时所规定的职责任务。五是行为人因接受委托从事公务而产生的注意义务。同时,笔者在该部分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将其特征归纳为间接性、偶然性、不作为性和复杂性。 最后,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玩忽职守罪认定中的问题,笔者从共同玩忽职守行为中的责任划分原则、信赖原则和期待可能性的应用以及危害后果认定标准的具体性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