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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不断出现,企业所面临着的环境风险也随之增加,如何有效的分散、化解这些风险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责任保险是化解环境风险的有效途径,它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更加突出了对环境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在环境责任保险中,赋予受害人直接对保险公司的求偿权可以使受害人变被动为主动,绕过被保险人而直接向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请求赔偿。这一制度的设立使受害第三人的求偿更加便捷,同时也降低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压力。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开始设立环境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从保险发展的趋势上来看,我国设立环境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是必要的,而且从国外的一系列立法经验和我国在其他领域的立法来看,我国设置该制度完全可行。本文从环境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基本概念、性质等方面入手,系统地分析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的过程,最后对我国实行该制度提出了立法和具体措施两方面的保障建议。具体来看,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环境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从责任保险理论和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理论入手,分析了环境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产生的基础。环境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将使保险合同之外的受害第三人纳入保护范围。接着分析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在模式选择上有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的区别,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在两种模式下也有所不同。任意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是保险金支付请求权;而任意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本文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阐述了我国设立环境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要求。第二部分,剖析了环境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形式的整个过程,首先确定了第三人的主体和内容,然后阐述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形式的条件,只有满足必要的条件保险人才有支付赔偿金的义务。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离不开必要的保障,包括法律上的保障和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必要延伸。第三部分,针对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享有抗辩权。这是为了防止第三人滥用直接请求权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带来的损失。本部分从抗辩权发生的情形、事由和条件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四部分,当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还不完善,需要从法律体系构建和保障措施两个方面入手,逐步完善该制度。从法律体系上看,首先要通过立法明确区分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规定一定的免赔额。从具体措施上看,主要有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向被保险人在追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