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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儿童负有抚养、监护职责的人及其他同住或曾经同住的人,直接针对儿童实施的可能造成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忽视、虐待、性侵的行为,以及让儿童听到或目击家庭暴力或将儿童置于各种暴力行为的影响之下的行为。这个概念进一步扩大了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范围,它在原有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基础上把忽视和性暴力也纳入其中。这样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遭受家庭暴力儿童的合法权益,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而关于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主体、行为方式等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在中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儿童被认为是父母的附属品,父母可以对其任意处罚。“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管教方式被家长作为一种正当的教育方式被普遍接受和采用。在这种家庭暴力合理化的情况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很难有理由和机会去反抗。同时,我国公众普遍认为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是“人家的家事,外人不便插手”,对该类行为也往往采取包容或接受的态度。这也使得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长期被隐藏在家庭之中,而不能得到社会的关注。这些因素导致我国儿童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是无从谈起。虽然我国分别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通意见》、《刑法》、七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中规定了一些预防和制裁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条款,我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与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相关的若干地方性法规,但是,这些关于反对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庞杂而凌乱,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能很好衔接,且多数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从而使得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儿童很难依据这些法律得到应有的保护,这些法律也逐渐成为法律口号和法律宣言。我国在防治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方面所面临的诸多问题,要求我们尽快构建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构建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要在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多重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分别建立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体系和社会辅助预防和救助体系。在构建针对儿童的法律防治体系时,一方面,要不断对我国现有法律进行适当的修订和完善,另一方面,要在立足我国实际的基础上不断引进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如强制报告制度、民事保护令制度、监护监督制度等,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国关于防治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而在构建社会辅助预防和救助体系时,主要强调社区和学校的预防和救助功能,同时不断加强法律援助组织对遭受家庭暴力儿童的法律援助功能。我国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的构建,不仅需要国家不断完善关于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立法,还需要政府机构、社会各界组织以及个人的通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