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压力型立法——以《劳动合同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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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型立法可以说是在立法过程中由于内部、外部的压力或者两者共同作用导致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立法行为。如果说一般意义上理性主义的国家立法行为,是在有限程度上关照了从社会的演化过程中生成的人类行为规则类型。那么压力型立法的产生则是由于媒体的信息干扰甚至误导、制定过程的政治话语和权利话语的介入、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使其成为超越常态意义上的建构理性主义国家立法行为的“非理性因素”的“制度性合谋”。因此,压力型立法可以说是在由于信息约束、政府、利益集团、媒体等影响作用下的一种非理性立法行为。   法律制度是具有恒常性的规则,而压力型立法往往失去应有的冷静、客观、慎重与全面,展现出背离理性立法的内在机制的决策特点,引发了一系列既不公平、也无效率的再分配效应。劳动合同法就是这样一个非理性立法行为的产品,政府主导立法的模式导致的权力倾斜配置,立法博弈力量的失衡,媒体话语的过度渗透,成本收益分析的缺失,以及立法者自身信息能力和客观立法信息的约束,造成了这种结果的出现。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关条款造成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输”局面,是这种压力型立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实例。   因而,如何将政府主导的立法模式进化为市场主导的立法模式,平衡立法博弈力量,促使立法者认知结构和知识来源的多元化以增强其自身信息能力,建立以立法者为中心的立法信息获取机制,防止媒体话语的过度渗透,适度引入成本收益分析工具,是理性、科学立法的要求。这些制度安排有利于立法者应对转型社会中的重重压力,进行理性的、科学的立法活动,避免压力型立法的出现,最终实现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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