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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靳如超爆炸案、郑民生杀童案、温岭袭医案、乌鲁木齐火车站爆炸案、厦门公交纵火案、北京大兴摔童案等一桩桩恶性案件令国人为之震惊,大量以无辜者为侵犯对象的暴力案件挑战着传统犯罪学关于理性决策的解释。防范和惩治恶性暴力犯罪已成维护社会治安和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产生该犯罪的历史渊源与文化土壤,探寻恶性案件凶犯的心理特征,为执法和司法部门提供预测与控制该犯罪的方法,同时也为社会管理部门和政法类院校提供这些恶性案件的观察视角和研究方向。围绕恶性暴力犯罪展开侦查策略和侦察技术的讨论,并进行深入的社会学与心理学的原因分析,然后提出防范、控制和惩罚这些恶性案件对策建议。恶性暴力犯罪本身不是我国刑法学中的固有概念,而是司法职能部门在查办刑事罪案中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而划定的一个践行性称谓。其中,“暴力犯罪”有其刑法学含义,但法学界对暴力犯罪含义的理解不一,至今未能统一,主流观点为“暴力犯罪是指犯罪人故意用强暴的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共财产,依法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而“恶性"一词,应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暴力犯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主观上一般会表现出凶残、不计后果的恶性特征;第二,在犯罪人主观的恶性驱动下,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也一般是具有“直接、显性、血腥、残忍的恶性特征”。从此意义讲,暴力犯罪其实就是一种恶性犯罪。基于上述分析,恶性暴力犯罪含义应界定为:犯罪人使用强暴的手段实施放火、爆炸、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贩毒并且造成死伤多人,或者虽然死伤一人,但造成的后果是具有残忍性、血惺性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受到刑罚重处的犯罪。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恶性暴力犯罪的概念,恶性暴力犯罪与相近犯罪的联系与区别以及恶性暴力犯罪特征的界定。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恶性暴力犯罪的种类,并从主观性和客观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恶性暴力犯罪的产生原因和恶性暴力犯罪的客观原因,以及生存状态原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恶性暴力犯罪如何预防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