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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上宣布,我国已经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将民主立法活动的途径和程序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作为立法者,要在立法活动中坚守民主原则,不断畅通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本文分析了民主立法的内涵,回顾了我国在民主立法道路上的探索历程,对比国外民主立法实践,对我国民主立法机制的建设及完善提出了些许建议。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首先阐释了民主立法机制的基本概念。该部分首先从直接民主、间接民主、参与民主与协商民主等不同角度,剖析了民主的含义;接着又立足法理学视角,对立法的释义进行了深入阐释,最后在简单介绍社会的激励机制、制约机制与功能机制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理解,给出了民主立法机制的定义。其次,深入剖析了民主立法机制的理论基础。该部分重点介绍了民主立法机制的三个理论渊源:一是人民主权学说,阐释了立法权的来源或归属。二是政治参与理论,明晰了民主立法的实现途径。三是协商民主理论,提供了实现民主的另一种思维模式。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理论研究,以期对接下来的民主立法机制的构建论述奠定理论基础。再次,介绍了我国民主立法机制的建设进程,并提出了现存的问题。该部分首先以历史视角回顾了我国自建国以来民主立法的进程,分析了每一阶段我国民主立法的特点,总结了我国民主立法工作的突出成就,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主立法在立法主体、立法准备、立法公开与立法听证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主立法机制的具体设想。该部分按照我国立法程序所要经历的一般环节,在前三章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民主立法所要形成的四种机制。这四种机制分别是立法参与的引导机制、立法提案的供求机制、立法通过的听证机制与立法效果的评估机制。从积极培育“参与型”公民入手,引导公民更好的提出立法草案,同时完善草案的征集与论证制度,加强立法项目、草案起草、立法文件与资料及审议的全程公开,设立立法听证制度与效果评估制度,将立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回归民众的掌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