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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调解做为一种家事案件纠纷解决的方式,有明显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调解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单独对其研究并进行制度构建。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家事调解问题,对家事调解制度进行构建。本文第一章主要涉及家事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家事调解进行定义,指出家事调解的概念应当为广义的,不仅限于法院内部的家事调解,还应当包括法院外的其他调解主体主持的家事调解,并据此分析家事调解与诉讼程序的关系;其次,分析以往的调解理念需要做出变革的必要性,对此,笔者主张应从治疗和生态方面进行考虑,着重当事人情感问题的解决;再次,本文就家事调解的主体、客体和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进行研究,指出家事调解在案件的适用上应存在限制,对存在客观事实的案件不能进行调解,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解时需要特别慎重。第二章主要以域外家事调解制度为切入点,重点考察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和台湾的家事调解制度,总结其经验,以期对我国未来制度建设提供经验。美国的经验在其对家事调解模式的提出和完善,有助于从理论上指导家事调解实践;澳大利亚的经验在于其对家事咨询服务机构的完善和宣传,在法院力量之外还有社区等其他服务机构从事婚姻咨询和调解服务;日本在家事调停方面法律规定比较严谨,其对从事家事调停的调解人员规定了比较苛刻的条件;而台湾从文化同源性方面与大陆最为接近,也存在着一些与大陆相同的问题,其对家事调解的相关探索对大陆有直接的借鉴作用。第三章主要涉及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第一部分从多方面分析了我国法院外部家事调解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深层次原因,指出这些机构缺乏专业性和调解动力。第二部分分析了法院内部家事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深层次思想上的不重视,理论上得偏差与实际资源的缺乏成为法院进行家事调解的主要问题。第四章在第三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提出健全现存制度的几点意见。笔者认为应该从三方面进行完善,包括专业性服务机构的参与、人民调解对家事纠纷的重视和改革以及法院内部进行家事调解方面的改革,包括思想上的重视、理念上的变革和流程上的再造等多个方面,能够多渠道、更深入地解决家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