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稿”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lcsg95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5G时代互联网移动终端的蓬勃发展,一方面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与网络版权产业深度融合,另一方面以“洗稿”行为为代表的网络盗版侵权泛滥更是成为全媒体版权保护的痛点,互联网版权治理日益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基于此,本文试图就“洗稿”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问题展开一些分析。“洗稿”一词最早是新闻界的用词,现在也更多偏流行意味,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基于“洗稿”行为的表现方式可以将其定义为是一种利用原创作品的相关要素,运用一系列变换句式、调整顺序等手段生成新作品的创作行为。另外,基于现下各大平台及行业都奉行着“流量至上”的规则、平台之间又具有封闭属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缺陷,以及社会公众规则意识的缺乏,“洗稿”行为以信息网络为依托,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且表现出手段多样化、利益导向性以及产业化、规模化的特点。考虑到这种现象不利于文化创新和产业发展,加上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视角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于是用著作权法规制“洗稿”乱象便是应有之义和必然选择。“洗稿”行为与剽窃并不能简单等同。关于“洗稿”行为类型的划分,一方面,根据“洗稿”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智能化和人工“洗稿”,智能化“洗稿”基于其算法的拷贝目的很难认定是创作行为;另一方面,依据“洗稿”行为利用原创作品要素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思想利用型洗稿与表达利用型洗稿。基于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思想利用型洗稿并不会成立版权侵权,而对于表达利用型洗稿则需要根据侵权认定规则“二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抗辩=侵权成立”来进行具体判断。详细而言,需要考虑原创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接触的认定以及将整体观察法与抽象观察法综合运用来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另外,考虑到“洗稿”行为的逐利性、引用时的未适当标注等缘由,一般情形下关于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抗辩事由难以在“洗稿”行为侵权认定中进行适用。除此之外,因“洗稿”行为而涉嫌侵权的主体主要是从事洗稿的自然人或公司,这类主体在实施洗稿行为被认定为侵权后需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是在责任承担中也不应该忽视各运营平台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承担。我国可以将“洗稿”乱象纳入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规制。同时,各大平台为了规制“洗稿”乱象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制措施,例如微信的“洗稿”投诉合议机制、第三方平台“维权骑士”等等。行政机关对此也在严厉整改,包括多次的“剑网”行动以及必要的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另外,通过对相关纠纷的分析,也可以总结出各法院对于“洗稿”纠纷的规制路径以及侵权判定标准。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洗稿”行为的规制还是存在一定的困境,包括判定“洗稿”侵权的不确定性、由于司法成本高、取证困难和赔偿有限导致的维权途径难以满足原创者的基本需求、以及表现在审核不力、自律机制有限性等方面的平台服务提供者监管职责的缺失,规制“洗稿”行为缺乏精准性和有效性。对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统一认定标准以及多方面强化证据保存、健全多渠道维权机制、加大惩治力度以及预防效果;同时,完善平台的传统审核模式、将行政监管与平台自律机制相结合、不断提升平台用户的监督和守法意识来进一步强化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职责,以便更有效、更精准地规制“洗稿”侵权行为,维护良好的生态创作环境。
其他文献
在国家总体安全观的背景下我国生物安全法出台,刑法从积极预防的角度作出回应新增三百三十四条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罪名确定为“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立法目的是保护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遗传资源本质为基因遗传信息。三百三十四条之一直接将人类遗传资源作为对象进行保护,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一方面是对我国人
学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一旦被告人滥用上诉权则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本文旨在进一步通过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降低被告人的上诉率。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现实中被告人提起上诉,不仅存在滥用上诉权的情形,还存在因缺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准确理解、或非自愿认罪认罚而提起上诉的情形,而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司法权力的规范行使,对进一步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
学位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是我国民法典上的一项新增规则,我国在引入外国制度的同时,进行了一些本土化改造。在主观要件方面,传统法典中规定了买受人的善意,而我国现行法中并没有区分买受人的善意和恶意,进行统一适用。这样的规定,对于规则所追求的整体效率中的融资效率并没有得到提高;客观要件中“以合理价款支付”无法包含买受人恶意的情形;即使目前出台了司法解释,但是从其规定来看,似乎也是承认了买受人的善意,在具体的情形
学位
最新的担保制度解释明确了所有权保留交易对价金担保的适用,并将其规定于动产浮动抵押项下,这一做法突破了动产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界限,引起广泛争议。其实所有权保留制度与价金担保本就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例如二者在诞生背景、经济目的与权利性质方面都具有共同点。所有权保留担保功能化存在弊端也是促使其适用价金担保规定的推手之一。然而价金担保适用范围扩张至所有权保留也会带来一定影响,体现在增加道德风险、威胁在先权利
学位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计算机、移动终端的逐渐普及让电子信息飞速膨胀,我国政府在行政领域也实施了多种形式的电子政务,这就免不了在行政诉讼领域出现电子数据这一类型的证据。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一则公报案例进行分析可知,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内容是其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一审、二审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应当审查公证书的形成过程、电子邮件的形成过程以及综合判断实质内容与其他证据而产生了分歧,同时还关
学位
作为非典型担保之一的让与担保,自诞生以来就广为诟病,被讥讽为“私法交易上的私生子”,而今我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首次正式认可其效力,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让与担保的“婚生”地位。让与担保权利义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清晰明了,但一旦涉及到外部第三人,如保全、执行、破产债权人时,便因担保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手段超过担保目的而引发当事人与外部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因此明确让与担保所有权的性质才能更好解决让与担保
学位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亦是国家重点关注层面。在刑事案件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则主要表现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两方面。我国语境下的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的内涵即在于此。在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在诸多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所体现。然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日益增强的态势下,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未成年被害人
学位
隐名出资在现代商事领域屡见不鲜,与此对应,名义股东之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权的情形也愈发多见。但由于当前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与执行相关的程序法中对隐名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定不够完备,存在些许空白,这就导致强制执行中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保护面临着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困境:一是实际出资人应选择何种权利救济机制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二是实际出资人就隐名股权所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在程序方面,鉴
学位
劳动争议中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事实认定和作为裁判依据成蔚然之风,但也由此引发不少争议。通过搜索劳动法案例,归纳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存在四项不当情形:其一,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官不当地作为“道德裁判”的工具,以原则对劳动者的具体行为进行主观判断;其二,裁判文书错用或未论证而适用原则,常见于引而不论的宣示性适用,缺乏论证过程;其三,诚实信用作为法律原则与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观”的内容
学位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共同担保作为债权风控的重要方式,凭借其对于债权的多重保险功能以及多样化的实现选择在金融借贷、融资交易等商业往来中深受债权人的青睐。《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出台前,对于共同担保尤其是混合共同担保的内部追偿权问题,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理解与操作。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首次对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适用作出系统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司法机关对于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纠纷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