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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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一旦被告人滥用上诉权则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本文旨在进一步通过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降低被告人的上诉率。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现实中被告人提起上诉,不仅存在滥用上诉权的情形,还存在因缺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准确理解、或非自愿认罪认罚而提起上诉的情形,而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司法权力的规范行使,对进一步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为此,本文进一步分析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制度的概念和功能着手,介绍有关被告人上诉权存留问题的学界争议,并进一步分析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主要作用。第二部分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分析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司法实践现状,分别从辩护、控诉和审判三个方面入手,剖析认罪认罚案件上诉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被告人不当利用上诉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不足、部分检察机关抗诉的正当性存疑、量刑建议的调整程序缺乏规范、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不足以及二审程序的从宽规则混乱等。本文第三部分对域外类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别对英美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和德国的刑事协商程序及其上诉程序的主要内容展开论述,并进行总结和反思。最后,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环境下,应全面保留被告人的上诉权,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构建值班律师积极履职激励机制;规范检察机关的抗诉行使和量刑建议的形成与调整程序;加强二审法院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实质审查,并确保从宽裁判规则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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