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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重要内容,商事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历史上,近代中国包括湖南因经济结构发生转变,新式工商业的发展,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既有的纠纷处理机制已无法有效解决商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晚清政府为巩固其自身统治,开始了商事立法活动。1904年清朝廷颁布《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商会具有调解商事纠纷的能力,期望通过地方商会的建立缓解官府受诉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到民国时期,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商事纠纷的处理,公布了《商事公断处章程》,再次强调商会的商事调解职能。由于国家政策的推行和民间力量的发展,商事调解因其独特优势成为近代湖南商事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但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湖南地区商事活动遭遇极大影响,商事调解也逐渐衰弱。但不可否认的是,商事调解在近代湖南商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希望通过对近代湘商商事调解的考察,为当今商事调解机制的完善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达到以古鉴今的目的。本文内容由引言、正文三章共四个部分构成,其中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并简单介绍了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正文第一章为近代湘商商事调解的概念以及发展过程,该部分从近代湘商和商事调解两个方面界定近代湘商商事调解的概念,并简单梳理了近代湘商商事调解的发展脉络。第二章为近代湘商商事调解机制,分别从商事调解的主体,商事调解的客体,商事调解的依据和商事调解运行的主要步骤四个方面探究近代湘商商事调解机制,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总结该时期商事调解所呈现的特征。第三章则为近代湘商商事调解的成效和影响,从对近代商事纠纷案例的整理分析来看,商事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其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