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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伴随着婚姻制度一直存在,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家庭稳定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婚内侵权责任的设置不仅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婚内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婚内侵权受害方的救济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但由于传统观念、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等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一直未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但又未明确否定夫妻之间侵权行为的索赔情形。而新施行的民法典仍未对此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也依然否定了婚内索赔的情形,针对家庭暴力等普遍存在的婚内侵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虽然已经正面回应了婚内侵权的司法裁判问题,明确了夫妻间并不因配偶的特殊身份关系享有侵权赔偿的豁免权。但因其对构成婚内侵权的认定、范围、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等具体裁判规则缺乏具体的规定,婚内侵权仍然缺少统一的裁判尺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会继续存在。本文开篇首先围绕婚内侵权的内涵和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类型进行概述,以明确婚内侵权的定位;其次针对婚内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司法分歧及救济困境进行婚内侵权责任的现实样态考察;并从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了解到婚内侵权责任的设置是大势所趋;最后,针对现阶段婚内侵权责任的设置提出可能实现的几点举措:明确法律定位和制度架构、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