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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法治后进型国家,由于近代以来传统封建因素的影响以及西方外来入侵,我国并不是完全依靠自身内部因素从而完成法制现代化变革的。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大规模法律得以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我国向西方的大规模法律移植基础之上的。西方化不仅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甚至在21世纪的现代社会,仍是中国法律体系带着的挥之不去的文化烙印。这种产生在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法律文化的嫁接使得我国现行法律在立法和实施中极易产生水土不服的文化适应问题,出现了一些与民间习惯相冲突之弊端,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现今我国之立法及司法层面的缺陷。本文共分四个部分讨论习惯对完善中国法的意义问题。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习惯与国家法关系的概念界定和习惯对于国家的在立法、司法上的意义。首先通过对于习惯、习俗、习惯法、民间法及国家法的相关概念和学说的梳理,为我们理清当前学界对于民间法研究的一个基本思路,为我们更好的进行下一步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从立法以及司法角度详细阐述习惯对于国家的意义和价值,这也是本文所要论述的一个重点。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于国外习惯进入国家法状况的考察,了解国外习惯入法的历史进程以及现今习惯在其立法和司法中的体现,从而为我国现代法治本土化转型提供学习和借鉴。在这个部分中,笔者选取了法国、德国、英国以及日本这四个较有代表性的国家,为我国走法治本土化道路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路径。第三部分则主要从近代法律转型以来中国自身的历史过程以及与之一脉相承的现今台湾地区的习惯入法状况的角度,对我国重视习惯的传统和发扬进行考察。以史为鉴,从中吸取能为现今我国国家法改良之路径。第四部分是基于以上三个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探讨我国当前习惯与国家法的融合与冲突,及其所产生深层次的根源,从中探讨习惯对于我国立法和司法改良之意义。笔者结合国外以及中国自身的习惯进入国家法的经验,提出自己关于习惯对完善国家立法与司法层面的建议和意见,以期探寻习惯对国家法的改良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