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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债权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著名经济学家H.麦克劳德(H.Macleod)在1881年版的《经济学原理》中提出:“假如有人问我们,谁的发现对人类财富产生了最为深刻的影响,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们会毫不犹豫地回答——就是那个首先发现债权是可以买卖的商品的人。”债权走出当事人之间的法锁变为可让渡的财产,这一发现使得债权作为融资手段成为可能,也使对其的法律规制成为必要。我国的2005年《公司法》对1993年《公司法》进行了大刀阔府的革新,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模式降低了对非货币出资形式的限制,但是债权出资能否成为法定出资形式,新公司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仅笼统地规定“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从目前国内实践看,政策性债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对公司债权的出资是被允许的,但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尤其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三人债权出资的操作甚为保守。本文在综述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理论基础、适格性分析、比较法分析等角度加以论证,得出债权出资这一出资形式是大势所趋。此外,本文还全面分析了债权出资的风险特征,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本文共约两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债权出资的概述,首先对债权出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接下来就债权出资的常见类型、理论类型进行了分类介绍。此外,由于债权出资这一出资形式是与债权本身地位的提高、公司资本制度价值取向的变化密切相关的。因此,为了对这一问题更好的展开,本章还对债权出资相关的概念进行了辨析。第二部分为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首先阐述了债权地位在现代社会中的变化;其次,探讨了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取向对债权出资的影响。通过论证效率和安全这两个价值目标的辩证关系,指出公司资本应以追求效率为首要,对于交易安全问题应通过其它制度规制加以制约和平衡。此外,还对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进行了辨析,指出债务担保真正的物质基础是资产而不是资本。最后,本章又分别对以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和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两种出资类型,以公司法理论为基础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债权出资的适格性分析。首先介绍了现物出资适格性学说的内容,其次分析了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有关出资方式的规定,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出资要件是与“四要件说”相一致的,并且债权出资这一出资形式是满足这些要件的。第四部分主要考察国内外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实践。首先考察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债权出资的态度和规制情况,其次分析了我国立法、司法对此的态度和规制,最后得出结论:债权出资已成为大势所趋。第五部分阐述了债权出资的风险及其规制措施。指出债权出资具有不确定性、非法定性、非公开性等特点。因此,立法上应对这一制度进行规制。首先,引入债权出资制度公示机制;其次,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评估机制;第三,从法律上规定债权转股的比例;第四,规范债券出资的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