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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基本原则意指在反垄断法立法和适法过程中,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它有别于具体的原则,其根本性取决于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贯穿于反垄断法的始终。本文认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的确立至少应遵寻四个标准:即普遍性、特殊性、实用性和系统性。 为了明晰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来源,我选择了系统观作为我们分析视角。我们在选择基本原则时,必须从系统论观点出发,即须从其整体性、目的性、开放性和最优化等四个原则来把握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基于此,本文在选择反垄断法基本原则时,对以下因素作了考虑:即反垄断法本身的性质和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权要求、反垄断法的国际背景和反垄断法的中国现实情况。 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为:适度竞争原则,即在保护公正、自由竞争的同时,允许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和维护某些方面的公共利益。换言之,既要克服过度垄断弊端,又要防止在反垄断的同时牺牲了因过度竞争或盲目竞争而引起的规模经济效益和公共利益;政策补充原则,指不管是在立法还是在适用过程中,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政策要求;效力普适原则,即不管发生在域内或域外的法律行为,只要其行为后果影响了国内的市场竞争,不管其主体的国籍如何,反垄断主管机构都可以依据本国的反垄断法对其行使管辖权和处罚权;规则分析和经济分析统一原则,即在反垄断法立法和适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规则,也离不开经济分析的手段。 反垄断法基本原则不仅是理论上的,还应该是可实用的。本文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阐明,反垄断法应确立反行政垄断,应如何正确对知识产权的控制,如何应对中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