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0“崔海龙与荣耀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成为了首个善意取得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适用的经典案例。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首次以“立法”的方式规定了名义股东无权处分股权以及一股二卖的情形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开启了学术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的讨论。 本文认为股权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且与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具有同根性,只要存在着无权处分行为发生的空间,就可以考虑股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如何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建立何种善意取得制度做了分析和讨论。本文最终建议可参照物权善意取得的四个构成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而无需增添新的构成要件,只是每一构成要件的标准应从严把握。本文认为,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中无权处分人应当为工商登记人、善意的标准应当采用积极观念标准、必须为合理价格且支付以及完成工商登记。 本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观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力图通过对股权性质、概念以及善意取得价值理念的探讨为全文探索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打下理论基础。本文认为股权是一种人格化的私权,其财产性的属性为基础性的性质,但其非财产性也是不可缺少的。正是其人格化私权的特性,在股权流转中更容易出现股权持有者与股权所有者不一致的现象,也就存在着无权处分的可能,其交易的安全性更值得保护。本文认为股权交易中能够适用善意取得,但现有的法律规定能否为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需要进一步探讨。 第二部分紧承第一部分,提出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要明确股权变动模式。正如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建立在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公示公信的基础上一样,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也应当建立在股权变动模式和公示公信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适用意思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即转让协议生效后即可发生股权转让。 第三部分着重探讨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结合目前有争议的法条,并通过对比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由无权处分人须为非股东的工商登记人、善意标准应为积极观念、必须实际交付合理价格、完成工商登记四个要件构成。 第四部分主要是阐述股权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以及适用的情形,并对适用股权善意取得的两种例外做了简单分析。提出明确规定意思主义股权变动模式以及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建议法官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善意取得时应当从严把握,不应轻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